重庆乡村振兴条例关注“五大振兴”

时间: 2022-03-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77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3月29日上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主任路伟受市政府委托,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时称,要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着力解决乡村振兴的难点卡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按照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农业农村委完成了我市乡村振兴有关立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142条,采纳87条,各方已达成共识。在学习借鉴四川、山东、浙江、江西等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11章67条,将突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振兴,对我市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产业的目标定位,推进全链条发展,强调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科技创新;突出教育、医疗、农业技术领域的人才支撑和返乡人才支持;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挖掘利用;强化生态保护,对长江重点水域捕捞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人居环境整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强调成果巩固、区域协同。《草案》对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区域协同作出规定。强调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明确区县协同、川渝协同、省际协同的目标、方式和内容;强调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促进城乡融合、服务均衡。《草案》对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系作出规定。明确构建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明确以县域为着力点,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互联互通的具体措施;强调城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

  统筹政策扶持、监督管理。《草案》对具体扶持措施、政府投入监管作出规定。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市场化乡村振兴基金对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支持,以及其他金融、土地等扶持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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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乡村振兴条例关注“五大振兴”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3月29日上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主任路伟受市政府委托,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时称,要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着力解决乡村振兴的难点卡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按照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农业农村委完成了我市乡村振兴有关立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142条,采纳87条,各方已达成共识。在学习借鉴四川、山东、浙江、江西等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11章67条,将突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振兴,对我市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产业的目标定位,推进全链条发展,强调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科技创新;突出教育、医疗、农业技术领域的人才支撑和返乡人才支持;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挖掘利用;强化生态保护,对长江重点水域捕捞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人居环境整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强调成果巩固、区域协同。《草案》对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区域协同作出规定。强调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明确区县协同、川渝协同、省际协同的目标、方式和内容;强调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促进城乡融合、服务均衡。《草案》对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系作出规定。明确构建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明确以县域为着力点,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互联互通的具体措施;强调城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

  统筹政策扶持、监督管理。《草案》对具体扶持措施、政府投入监管作出规定。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市场化乡村振兴基金对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支持,以及其他金融、土地等扶持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