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食品安全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893元并承担10倍赔偿共计8930元。经审理,法院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10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胡某通过天猫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商品“修正香蕉味解酒糖草本维生素快速醒酒畅饮伴侣软糖”1盒、“修正青柠味味解酒糖草本维生素快速醒酒畅饮伴侣软糖”2盒,共计花费893元。产品外包装标注:白砂糖、麦芽糖浆、植物油、玉米低聚肽、葛根等,并无婴幼儿限量或禁止标识等。胡某认为,涉案配料中“玉米低聚肽粉”属于新食品原料,在国家卫计委官网查询相关信息得知玉米低聚肽粉为新资源食品,婴幼儿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食品是新资源食品还是参照普通食品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载明了玉米低聚肽粉系新资源食品,但根据2013年5月14日国家卫计委作出《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内容,其对新资源食品作出了例外规定,即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生产工艺图也载明其该玉米低聚肽粉系使用蛋白酶酶解植物蛋白所制备,符合其后公告内容载明的例外情形,故本案中以该形式制备的含玉米低聚肽粉食品应当属于普通食品进行管理。再加上案涉食品系“解酒糖”,其用途也不会误导婴幼儿食用。原告现主张案涉产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要求标准不适宜人群、用量等,其理由不成立。 最终,沙坪坝区法院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10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