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权问题导致租户无法办营业执照 法院判房东赔偿一切损失

时间: 2022-04-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82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承租房屋用于商业用途,却因房东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租客可以要求退还房租及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吗?日前,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5日,黄某通过搜索得到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黄某表示对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很感兴趣,并说明自己是准备承租下来开花店,需要能够办理营业执照。但某信誓旦旦地回复“没问题,可以办理。”

  2020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出租房屋爱心亭的租赁合同目的、租金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黄某按照租赁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物管费,并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先后购买墙贴、灯饰、五金、雨棚等装饰品对爱心亭进行装饰,共计支出1125.08元。但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但某不能提供爱心亭房屋产权证明、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黄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最后租赁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黄某认为,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某理应赔偿自己租金、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2021年1月14日,黄某向但某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某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其后,黄某多次找到但某要求解决,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将但某诉至南岸区法院。

  最终,南岸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但某之间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被告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退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赔偿物管费300元、装修损失1125.0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但某的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无法开展经营,致使黄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黄某向但某寄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情况,法院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但某理应将收取的房租及押金21000元退还给黄某。同时,黄某支付的物管费300元,系但某违约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此外,鉴于黄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进行部分装饰装修,因但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无法开展,作为违约方,但某理应依法赔偿相应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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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权问题导致租户无法办营业执照 法院判房东赔偿一切损失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承租房屋用于商业用途,却因房东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租客可以要求退还房租及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吗?日前,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5日,黄某通过搜索得到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黄某表示对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很感兴趣,并说明自己是准备承租下来开花店,需要能够办理营业执照。但某信誓旦旦地回复“没问题,可以办理。”

  2020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出租房屋爱心亭的租赁合同目的、租金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黄某按照租赁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物管费,并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先后购买墙贴、灯饰、五金、雨棚等装饰品对爱心亭进行装饰,共计支出1125.08元。但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但某不能提供爱心亭房屋产权证明、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黄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最后租赁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黄某认为,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某理应赔偿自己租金、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2021年1月14日,黄某向但某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某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其后,黄某多次找到但某要求解决,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将但某诉至南岸区法院。

  最终,南岸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但某之间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被告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退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赔偿物管费300元、装修损失1125.0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但某的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无法开展经营,致使黄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黄某向但某寄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情况,法院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但某理应将收取的房租及押金21000元退还给黄某。同时,黄某支付的物管费300元,系但某违约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此外,鉴于黄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进行部分装饰装修,因但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无法开展,作为违约方,但某理应依法赔偿相应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