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撞伤路人 饲养人被判赔偿11余万元

时间: 2022-04-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3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宠物伤人,饲养人是否应该赔偿伤者全部损失?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孟某诉游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饲养人疏忽,其饲养的金毛犬撞倒路人导致其受伤,法院最终判决饲养人赔偿伤者11余万元。

  2020年1月12日晚,孟某与邻居在某小区散步时,被两条追球的金毛犬撞倒在地,导致右侧髋部受伤。游某作为两条金毛犬的实际饲养人,见状立即上前询问孟某伤情,并拨打120与孟某家人一起将孟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检查后,诊断孟某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需住院11天。后孟某在当年2-6月四次前往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12711.04元,后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游某虽认可因事发前未对爱犬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对孟某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孟某将游某诉至法院。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金毛犬的撞击行为引发了孟某倒地受伤的后果,存在动物致人损害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孟某没有故意殴打、挑逗狗等过错行为,故游某应当对孟某被狗撞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游某赔偿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法官提醒,现在小区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杜绝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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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撞伤路人 饲养人被判赔偿11余万元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宠物伤人,饲养人是否应该赔偿伤者全部损失?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孟某诉游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饲养人疏忽,其饲养的金毛犬撞倒路人导致其受伤,法院最终判决饲养人赔偿伤者11余万元。

  2020年1月12日晚,孟某与邻居在某小区散步时,被两条追球的金毛犬撞倒在地,导致右侧髋部受伤。游某作为两条金毛犬的实际饲养人,见状立即上前询问孟某伤情,并拨打120与孟某家人一起将孟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检查后,诊断孟某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需住院11天。后孟某在当年2-6月四次前往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12711.04元,后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游某虽认可因事发前未对爱犬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对孟某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孟某将游某诉至法院。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金毛犬的撞击行为引发了孟某倒地受伤的后果,存在动物致人损害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孟某没有故意殴打、挑逗狗等过错行为,故游某应当对孟某被狗撞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游某赔偿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法官提醒,现在小区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杜绝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