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警方近日连破3起非法捕捞案

时间: 2022-04-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23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为全力确保北碚区嘉陵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的顺利实施,北碚区公安分局不断加大禁捕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于近日连破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有效震慑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4月14日下午,北碚区天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嘉陵江澄江段有人非法使用水下可视化锚鱼竿钓鱼。民警赶至现场后,经沿江仔细搜寻,在鲤鱼石附近发现王某正使用可视化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遂当场将其抓获,收缴可视化锚鱼竿1支、野生鲤鱼1条。经讯问,王某对其使用可视化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4月17日凌晨,天生派出所联合市水警总队在嘉陵江沿线水域开展巡逻,当行至嘉陵江支流白水溪附近时,发现有人持网捕鱼。民警迅速出击,一举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陈某、何某等2人抓获,当场查获野生鱼类16条,现场收缴粘网、罩网各1副。经讯问,陈某、何某二人对利用粘网、罩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4月20日凌晨,天生派出所又在嘉陵江水土渡口附近水域抓获2名非法捕捞嫌疑人,缴获禁用渔网6副,皮划艇1艘,渔获物若干。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渔业部门鉴定,嫌疑人使用的可视化锚鱼设备实际为耙刺类(延绳钓)滚钩,系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明令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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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警方近日连破3起非法捕捞案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为全力确保北碚区嘉陵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的顺利实施,北碚区公安分局不断加大禁捕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于近日连破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有效震慑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4月14日下午,北碚区天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嘉陵江澄江段有人非法使用水下可视化锚鱼竿钓鱼。民警赶至现场后,经沿江仔细搜寻,在鲤鱼石附近发现王某正使用可视化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遂当场将其抓获,收缴可视化锚鱼竿1支、野生鲤鱼1条。经讯问,王某对其使用可视化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4月17日凌晨,天生派出所联合市水警总队在嘉陵江沿线水域开展巡逻,当行至嘉陵江支流白水溪附近时,发现有人持网捕鱼。民警迅速出击,一举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陈某、何某等2人抓获,当场查获野生鱼类16条,现场收缴粘网、罩网各1副。经讯问,陈某、何某二人对利用粘网、罩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4月20日凌晨,天生派出所又在嘉陵江水土渡口附近水域抓获2名非法捕捞嫌疑人,缴获禁用渔网6副,皮划艇1艘,渔获物若干。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渔业部门鉴定,嫌疑人使用的可视化锚鱼设备实际为耙刺类(延绳钓)滚钩,系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明令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