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院摔伤 老人获赔两万元

时间: 2022-05-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1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老人入住养老公寓摔伤,虽然协议写着:“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但是这家养老公寓却还是被判赔2万余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江津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关于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2018年,孙民(化名)与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将父亲孙林(化名)送养至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进入老年公寓时,原告孙林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患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孙林入住公寓。某日14时左右,孙林在床边摔倒受伤。当天22时29分,孙林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孙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某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林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说明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林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导致孙林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

  对此,法院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林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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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院摔伤 老人获赔两万元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老人入住养老公寓摔伤,虽然协议写着:“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但是这家养老公寓却还是被判赔2万余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江津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关于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2018年,孙民(化名)与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将父亲孙林(化名)送养至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进入老年公寓时,原告孙林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患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孙林入住公寓。某日14时左右,孙林在床边摔倒受伤。当天22时29分,孙林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孙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某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林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说明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林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导致孙林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

  对此,法院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林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