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守护“少年的你”!市一中法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时间: 2022-06-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07

  本网讯 (记者 朱颂扬)今(1)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市一中法院发布2021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持续加强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为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变更其抚养权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长女钱甲(化名)和次女钱乙(化名)。2018年6月21日,赵某与钱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钱甲、钱乙均由被告钱某抚养,与钱某共同居住生活。

  两个孩子随钱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钱某常因小孩考试成绩不佳,以“教育”的名义殴打孩子,致使孩子浑身上下都是淤青。钱甲还通过日记记录了被父亲殴打后的心理感受,钱某的行为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伤害。

  原告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钱某对两小孩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了女儿钱甲被父亲殴打后心灵蒙受阴影的日记、女儿被打后遍体淤青的照片、公安机关接报警回执等,足以认定钱某对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裁定禁止钱某对钱甲、钱乙实施家庭暴力。同时,通过调解将子女变更为由赵某负责抚养。

  不送女儿上学

  他将前妻告上法院

  李某与孙某离婚后,双方的女儿李小(化名)一直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但是,在李小已年满八周岁、早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情况下,李某一直未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是试图以在家自学、到培训机构学习等方式替代义务教育。

  李小的父亲孙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多次与其母亲李某沟通协商,但李某拒不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李小的入学手续,并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实施任何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替代义务教育。本案中,李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拒不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重影响李小的成长发展,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违背,法院遂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购买农药自杀

  商家被判赔偿6万元

  死者陈甲(化名)生于2008年1月,系原告陈某和卫某的婚生女,事发时是初一在校学生。

  2021年2月27日下午2点左右,陈甲与同学兰某到被告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瓶“敌敌畏”农药。当晚,陈甲与兰某相约分别在各自家中服农药自杀,最终造成陈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兰某身体受损的严重后果。

  原告认为,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使用的农药,导致陈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农药并非普通商品,若使用不当则具有显著危害性,农药经营者应当尽到比销售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陈甲购买农药的目的是自杀,其自身对死亡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故意,但不能否认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其出售农药的行为为其自杀提供了条件,且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将农药出售给未成年人陈甲,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其出售行为存在过失,与陈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因陈甲死亡的各项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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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守护“少年的你”!市一中法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本网讯 (记者 朱颂扬)今(1)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市一中法院发布2021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持续加强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为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变更其抚养权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长女钱甲(化名)和次女钱乙(化名)。2018年6月21日,赵某与钱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钱甲、钱乙均由被告钱某抚养,与钱某共同居住生活。

  两个孩子随钱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钱某常因小孩考试成绩不佳,以“教育”的名义殴打孩子,致使孩子浑身上下都是淤青。钱甲还通过日记记录了被父亲殴打后的心理感受,钱某的行为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伤害。

  原告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钱某对两小孩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了女儿钱甲被父亲殴打后心灵蒙受阴影的日记、女儿被打后遍体淤青的照片、公安机关接报警回执等,足以认定钱某对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裁定禁止钱某对钱甲、钱乙实施家庭暴力。同时,通过调解将子女变更为由赵某负责抚养。

  不送女儿上学

  他将前妻告上法院

  李某与孙某离婚后,双方的女儿李小(化名)一直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但是,在李小已年满八周岁、早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情况下,李某一直未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是试图以在家自学、到培训机构学习等方式替代义务教育。

  李小的父亲孙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多次与其母亲李某沟通协商,但李某拒不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李小的入学手续,并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实施任何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替代义务教育。本案中,李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拒不送李小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重影响李小的成长发展,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违背,法院遂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购买农药自杀

  商家被判赔偿6万元

  死者陈甲(化名)生于2008年1月,系原告陈某和卫某的婚生女,事发时是初一在校学生。

  2021年2月27日下午2点左右,陈甲与同学兰某到被告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瓶“敌敌畏”农药。当晚,陈甲与兰某相约分别在各自家中服农药自杀,最终造成陈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兰某身体受损的严重后果。

  原告认为,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使用的农药,导致陈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农药并非普通商品,若使用不当则具有显著危害性,农药经营者应当尽到比销售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陈甲购买农药的目的是自杀,其自身对死亡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故意,但不能否认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其出售农药的行为为其自杀提供了条件,且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将农药出售给未成年人陈甲,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其出售行为存在过失,与陈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因陈甲死亡的各项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