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

时间: 2022-06-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881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可能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现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贵局。”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去函,并移送了关于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线索材料。据悉,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后,九龙坡区法院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民事案件中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材料线索。

  赵某与钱某均系初中学生,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先后两次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钱某的父亲知晓了此事,与赵某的母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赔偿钱某人身损害费用2万元。协议签订后,赵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钱某及其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承办法官刘娜发现钱某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尚未满十四周岁,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立即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

  同时,鉴于双方父母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赵某与钱某交往失范,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做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承办法官依据最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向赵某的母亲、钱某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不当行为的规范约束。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既是一大制度创新,亦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使特殊群体承担更多的职责,提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发现率,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从而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目的。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审理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疑似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曾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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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可能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现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贵局。”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去函,并移送了关于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线索材料。据悉,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后,九龙坡区法院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民事案件中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材料线索。

  赵某与钱某均系初中学生,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先后两次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钱某的父亲知晓了此事,与赵某的母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赔偿钱某人身损害费用2万元。协议签订后,赵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钱某及其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承办法官刘娜发现钱某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尚未满十四周岁,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立即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

  同时,鉴于双方父母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赵某与钱某交往失范,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做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承办法官依据最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向赵某的母亲、钱某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不当行为的规范约束。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既是一大制度创新,亦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使特殊群体承担更多的职责,提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发现率,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从而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目的。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审理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疑似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曾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