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聚焦环境公益诉讼 创新多种方式修复生态

时间: 2022-06-0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58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四中法院不断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已成为该院贯彻落实“两山”理念的“桥头堡”,是保障受损生态有效修复的有力抓手。去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15件,审结14件,结案率93.33%。从案件数据看,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33%;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案件质效上看,审结的14件环境公益诉讼,仅1件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92.86%,生效案件中无改发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价值功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修复受损生态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该院在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判决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3235余万元,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该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确保受损生态有效修复,同时探索创新多种生态修复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直接修复、替代修复以及劳务代偿等方式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并设立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2021年12月,该院在黔江、酉阳设立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主动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惩治、警示、保护、修复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一

  拉网致濒危野生动物死亡

  被告自愿巡山护林代偿损失

  重庆市乌江画廊风景名胜区位于乌江干流及乌江支流阿蓬江区域。2019年12月,家住酉阳县龚滩镇的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屋前、农地周围(禁猎区)安装了废弃渔网,猎捕范围在乌江画廊风景名胜区内。截至案发,共有17只野生鸟类因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经鉴定,7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属于濒危野生动物;1只为三有保护动物;另有其他普通鸟类9只。经鉴定评估,17只鸟类的价值共计为108000元。2020年10月,付某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3月10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组织听证,制定了《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方案载明付某某应每月在酉阳县龚滩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巡山护林、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等不低于22天,每天8小时,合计794天,并由龚滩镇人民政府、龚滩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付某某在方案上签字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愿意按前述方案履行。随后,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由付某某按照2021年3月10日其自愿签订的《劳务代偿方案》的要求替代履行。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付某某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10.8万元,该款支付至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停产擅自停用防治设施致使环境污染

  企业及合伙人被判罚款3000余万元

  2001年10月11日,秀山县某电解锰厂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2009年9月,陈某某成为该厂的投资人。2014年9月,该厂停产。2015年1月,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4人成为该厂合伙人,企业性质未进行变更登记。合伙经营初期,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一次检修,但始终未恢复生产。

  2018年7月4日,原秀山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的渣场废水收集池处废水回收泵未运行,致渣场废水收集池废水溢出,沿小河沟流入厂区外公路边长岗河中,经抽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超标233倍、氨氮超标17.2倍。同年7月6日,再次进行复查发现渣场涵洞有废水外排。经抽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依然超标。2018年7月,该厂被行政机关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渣场污染现象仍然存在,2019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向秀山县人民政府发出函件要求挂牌督办。在整治过程中,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向有关单位支付技术咨询费、整治工程款项、因整治工程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监理费等共计19433193元。鉴定机构认定长岗河地表水生态环境受损事实与秀山县某电解锰厂渣场外排废水(渗滤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恢复费用、评估费用进行了认定。

  2020年3月25日,因在磋商程序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受秀山县政府指定作为原告对秀山县某电解锰厂及相关责任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起诉。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秀山县某电解锰厂赔偿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433193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2085141元、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79000元、律师费1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4211元,以上合计31751545元;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对秀山县某电解锰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前述31751545元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盯上古墓遗址实施盗墓

  获刑十余年并赔偿巨额文物修复费

  2020年8月,杨某某在黔江区游玩期间,了解到黔江区濯水镇蒲花13组“官陵”古墓群的规模较大,便产生了盗窃该古墓内物品的想法。同年12月,杨某某经过前期周密计划伙同薛某、周某某,对古墓群中的蒲花土司夫人古墓进行破坏性盗掘,盗得陪葬物品30件。随后,三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评估,对被盗掘涉案墓葬及陪葬物品开展修复工作的经费概算为733543.84元。黔江区检察院对杨某某、薛某、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薛某、周某某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薛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盗窃罪中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三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薛某、周某某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薛某、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薛某、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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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中法院聚焦环境公益诉讼 创新多种方式修复生态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四中法院不断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已成为该院贯彻落实“两山”理念的“桥头堡”,是保障受损生态有效修复的有力抓手。去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15件,审结14件,结案率93.33%。从案件数据看,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33%;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案件质效上看,审结的14件环境公益诉讼,仅1件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92.86%,生效案件中无改发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价值功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修复受损生态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该院在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判决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3235余万元,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该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确保受损生态有效修复,同时探索创新多种生态修复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直接修复、替代修复以及劳务代偿等方式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并设立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2021年12月,该院在黔江、酉阳设立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主动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惩治、警示、保护、修复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一

  拉网致濒危野生动物死亡

  被告自愿巡山护林代偿损失

  重庆市乌江画廊风景名胜区位于乌江干流及乌江支流阿蓬江区域。2019年12月,家住酉阳县龚滩镇的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屋前、农地周围(禁猎区)安装了废弃渔网,猎捕范围在乌江画廊风景名胜区内。截至案发,共有17只野生鸟类因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经鉴定,7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属于濒危野生动物;1只为三有保护动物;另有其他普通鸟类9只。经鉴定评估,17只鸟类的价值共计为108000元。2020年10月,付某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3月10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组织听证,制定了《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方案载明付某某应每月在酉阳县龚滩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巡山护林、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等不低于22天,每天8小时,合计794天,并由龚滩镇人民政府、龚滩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付某某在方案上签字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愿意按前述方案履行。随后,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由付某某按照2021年3月10日其自愿签订的《劳务代偿方案》的要求替代履行。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付某某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10.8万元,该款支付至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停产擅自停用防治设施致使环境污染

  企业及合伙人被判罚款3000余万元

  2001年10月11日,秀山县某电解锰厂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2009年9月,陈某某成为该厂的投资人。2014年9月,该厂停产。2015年1月,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4人成为该厂合伙人,企业性质未进行变更登记。合伙经营初期,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一次检修,但始终未恢复生产。

  2018年7月4日,原秀山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的渣场废水收集池处废水回收泵未运行,致渣场废水收集池废水溢出,沿小河沟流入厂区外公路边长岗河中,经抽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超标233倍、氨氮超标17.2倍。同年7月6日,再次进行复查发现渣场涵洞有废水外排。经抽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依然超标。2018年7月,该厂被行政机关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渣场污染现象仍然存在,2019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向秀山县人民政府发出函件要求挂牌督办。在整治过程中,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向有关单位支付技术咨询费、整治工程款项、因整治工程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监理费等共计19433193元。鉴定机构认定长岗河地表水生态环境受损事实与秀山县某电解锰厂渣场外排废水(渗滤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恢复费用、评估费用进行了认定。

  2020年3月25日,因在磋商程序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受秀山县政府指定作为原告对秀山县某电解锰厂及相关责任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起诉。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秀山县某电解锰厂赔偿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433193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2085141元、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79000元、律师费1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4211元,以上合计31751545元;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对秀山县某电解锰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前述31751545元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盯上古墓遗址实施盗墓

  获刑十余年并赔偿巨额文物修复费

  2020年8月,杨某某在黔江区游玩期间,了解到黔江区濯水镇蒲花13组“官陵”古墓群的规模较大,便产生了盗窃该古墓内物品的想法。同年12月,杨某某经过前期周密计划伙同薛某、周某某,对古墓群中的蒲花土司夫人古墓进行破坏性盗掘,盗得陪葬物品30件。随后,三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评估,对被盗掘涉案墓葬及陪葬物品开展修复工作的经费概算为733543.84元。黔江区检察院对杨某某、薛某、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薛某、周某某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薛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盗窃罪中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三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薛某、周某某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薛某、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薛某、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叶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