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8月起施行

时间: 2022-06-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87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6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设置了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程序。要求代表应调查研究后起草并提出议案;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

  《条例》规定,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有关专委会审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相应决定,有些议案可转为建议。

  《条例》规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前,要先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作出决定。议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条例》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应督查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落实情况,可组织代表视察办理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听取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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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8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6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设置了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程序。要求代表应调查研究后起草并提出议案;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

  《条例》规定,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有关专委会审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相应决定,有些议案可转为建议。

  《条例》规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前,要先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作出决定。议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条例》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应督查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落实情况,可组织代表视察办理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听取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向代表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