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辅警制度在我国已存在多年,辅警是我国实现一系列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仍存在不同看法,进而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辅警人员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如何完善我国辅警制度,依法维护辅警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一)暴力阻碍“辅警执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之情形。暴力阻碍辅警人员“执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们可从犯罪的客体和对象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暴力阻碍辅警“执法”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社会活动。虽然辅警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在人民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执行公务时,辅警依法履行的公务隶属于人民警察履行公务的组成部分。第二,该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暴力阻碍辅警“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有一个方面需要考虑。那就是辅警的“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依法办事。 (二)暴力阻碍“辅警执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之情形。暴力阻碍“辅警执法行为”除了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之外,还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呢?在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当辅警在代表国家执法时,犯罪嫌疑人妨害辅警依法“执法”,致使辅警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当辅警在未得到有效授权即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执行“公务”时,犯罪嫌疑人导致辅警伤亡应如何定罪处罚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辅警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警力,必须在国家公权力机构的指挥和带领下执法,不能够单独执行公务。 综上所述,在讨论暴力阻碍辅警执行公务行为的定性时,可适当扩大辅警人员的执法领域,这样我们不仅可以保障辅警人员执法的合法性,还可以保障辅警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吴鹏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