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说观点,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而言的,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自力救济主要指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只有在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时,才允许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本文重点讨论私力救济在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是否适用自力救济在现实执法环境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否能够适用自力救济制度?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中,典型的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同时也属侵权法律关系。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究竟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二者应该是互补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对应《刑法》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引入自力救济制度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 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如何适用自力救济制度?自力救济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定和处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针对涉嫌治安违法的行为经调查属于自力救济,则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目前治安管理处罚中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明文规定的局限性。在现行制度下,公安机关给予当事人治安处罚时,经调查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民法领域为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自力救济则按《民法典》的规定,只能认定为民事纠纷,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来解决。按照《刑法》的规定,自力救济构成违法阻却事由,适用时也有更加细化的规定。 当下,在针对治安处罚的行政诉讼中,以自力救济为理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占很大比例,由此看来,现实的发展已经给《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来了挑战。因此,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自力救济制度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需要更明确科学地法律规定来应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 卓德欣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