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时间: 2022-06-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4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激励巴渝儿女传承弘扬红岩精神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相关情况作介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曹清尧指出,制定《规定》,具有三大意义:从政治考量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从时代要求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能为全市上下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汇聚磅礴力量;从现实需要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有利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创新局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了重庆经验以及重庆元素。将“弘扬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红岩精神是以周恩来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风雨如磐的斗争岁月中形成的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之一,是共产主义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结晶及其在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与作风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重庆目前唯一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精神,这也是此次立法的地方特色、重庆特色。将之写入法规,是红岩精神薪火相传的法制保障,必将激励一代又一代巴渝儿女秉承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重庆智慧和力量。

  将重庆经验固化提升。如《规定》规定,对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建设综合性红色资源设施、创建各类教育基地;就展陈建设及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和专家审核把关等规定都是重庆在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旨在加强软硬件建设,奠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条件,确保展陈解说准确、完整、规范、权威。

  将“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纳入法规。“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是重庆独有的纪念日,将其与清明节、七一、烈士纪念日、国庆节一并纳入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纪念日,也凸显重庆特色。

  《规定》明确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作,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推进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这是基于重庆和四川、贵州在全国所处区位和实践中已经开展合作而进行的规定。

  此外,《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制定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同时,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知识多一点

  红色资源的界定

  《规定》将红色资源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并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等;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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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激励巴渝儿女传承弘扬红岩精神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相关情况作介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曹清尧指出,制定《规定》,具有三大意义:从政治考量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从时代要求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能为全市上下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汇聚磅礴力量;从现实需要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有利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创新局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了重庆经验以及重庆元素。将“弘扬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红岩精神是以周恩来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风雨如磐的斗争岁月中形成的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之一,是共产主义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结晶及其在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与作风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重庆目前唯一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精神,这也是此次立法的地方特色、重庆特色。将之写入法规,是红岩精神薪火相传的法制保障,必将激励一代又一代巴渝儿女秉承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重庆智慧和力量。

  将重庆经验固化提升。如《规定》规定,对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建设综合性红色资源设施、创建各类教育基地;就展陈建设及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和专家审核把关等规定都是重庆在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旨在加强软硬件建设,奠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条件,确保展陈解说准确、完整、规范、权威。

  将“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纳入法规。“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是重庆独有的纪念日,将其与清明节、七一、烈士纪念日、国庆节一并纳入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纪念日,也凸显重庆特色。

  《规定》明确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作,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推进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这是基于重庆和四川、贵州在全国所处区位和实践中已经开展合作而进行的规定。

  此外,《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制定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同时,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知识多一点

  红色资源的界定

  《规定》将红色资源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并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等;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