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

时间: 2022-07-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11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7月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市监发〔2022〕64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据悉,本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的十章五十五条精简为六章四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规范标委会的管理部门。原《管理办法》中规定:“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因“集团公司”为企业,本身并无行政管理职能,其对标委会的行政管理于法无据,实际管理当中也难以确保标委会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因此,新《管理办法》在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委会管理机制基础上,将“集团公司”从管理部门中删去,并重新表述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对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标委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增设支持川渝两地共建标委会的专门条款。依照《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七条“建立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促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标准化协同发展”的要求,增设专门条款:“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打造高水平标准化合作平台;鼓励川渝地区标准化专家互任标委会委员,促进两地标准化协同发展。”

  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开。

  调整、完善对标委会在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内部管理、组建与退出、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在扩大标委会委员的构成范围方面,新《管理办法》扩大了标委会委员的覆盖范围,规定委员“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使标委会委员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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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7月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市监发〔2022〕64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据悉,本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的十章五十五条精简为六章四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规范标委会的管理部门。原《管理办法》中规定:“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因“集团公司”为企业,本身并无行政管理职能,其对标委会的行政管理于法无据,实际管理当中也难以确保标委会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因此,新《管理办法》在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委会管理机制基础上,将“集团公司”从管理部门中删去,并重新表述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对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标委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增设支持川渝两地共建标委会的专门条款。依照《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七条“建立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促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标准化协同发展”的要求,增设专门条款:“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打造高水平标准化合作平台;鼓励川渝地区标准化专家互任标委会委员,促进两地标准化协同发展。”

  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开。

  调整、完善对标委会在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内部管理、组建与退出、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在扩大标委会委员的构成范围方面,新《管理办法》扩大了标委会委员的覆盖范围,规定委员“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使标委会委员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