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20元话费被偷走 他把通讯公司告上法庭

时间: 2022-07-10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38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张某主张通信公司偷走其20元话费,要求通信公司返还话费及赔偿各项费用。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一起来看……

  案件详情

  日前,张某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号码开头为178与158的两张电话卡,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上述两张电话卡分别交替用于两部不同型号的手机中。178号码与158号码套餐费分别为每月28元、8元。2020年7月1日,某通信公司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充值提醒:截至2020年7月1日17时16分,您当前的余额为9.82元,本月2日将扣去您本月套餐费用28元……”7月3日,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交费提醒:您好!您于2020年7月3日为本机充值50元,订单金额50元,当前余额为31.82元。”张某主张其是向158号码充值50元,扣除套餐费8元后,张某的话费余额应为51.82元,而非31.82元,并坚持认为是某通信公司盗走其话费20元。张某要求某通信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法院审理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参与商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按约履行义务。通信公司为证明其并未盗取张某话费,提交了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的记录、缴费记录、两个号码在两部手机上的使用时段,以证明张某于2020年7月3日缴纳的50元话费系充值到178号码中,而非张某主张的充值到158号码中。通信公司已于2020年7月1日发送短信,提醒张某该公司将于“本月2日”扣除套餐费用,即于2020年7月2日扣除28元套餐费用,故张某在2020年7月1日余额为9.82元、7月2日扣除28元、7月3日充值50元后,张某178号码余额应为31.82元。而张某以两部手机交叉接收信息,及套餐金额28元与8元之间的差额主张某通信公司盗取了其2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仅因为20元话费而起,但折射出的却是公民日常参与商事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日常生活中无论大事小事,都应当合理、合法、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张某的不诚信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旨在倡导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应保守规则意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呼吁大家争做守法者,聚沙成塔,一点一滴建立社会主义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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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20元话费被偷走 他把通讯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张某主张通信公司偷走其20元话费,要求通信公司返还话费及赔偿各项费用。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一起来看……

  案件详情

  日前,张某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号码开头为178与158的两张电话卡,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上述两张电话卡分别交替用于两部不同型号的手机中。178号码与158号码套餐费分别为每月28元、8元。2020年7月1日,某通信公司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充值提醒:截至2020年7月1日17时16分,您当前的余额为9.82元,本月2日将扣去您本月套餐费用28元……”7月3日,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交费提醒:您好!您于2020年7月3日为本机充值50元,订单金额50元,当前余额为31.82元。”张某主张其是向158号码充值50元,扣除套餐费8元后,张某的话费余额应为51.82元,而非31.82元,并坚持认为是某通信公司盗走其话费20元。张某要求某通信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法院审理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参与商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按约履行义务。通信公司为证明其并未盗取张某话费,提交了固定端口向178号码发送短信的记录、缴费记录、两个号码在两部手机上的使用时段,以证明张某于2020年7月3日缴纳的50元话费系充值到178号码中,而非张某主张的充值到158号码中。通信公司已于2020年7月1日发送短信,提醒张某该公司将于“本月2日”扣除套餐费用,即于2020年7月2日扣除28元套餐费用,故张某在2020年7月1日余额为9.82元、7月2日扣除28元、7月3日充值50元后,张某178号码余额应为31.82元。而张某以两部手机交叉接收信息,及套餐金额28元与8元之间的差额主张某通信公司盗取了其2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仅因为20元话费而起,但折射出的却是公民日常参与商事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日常生活中无论大事小事,都应当合理、合法、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张某的不诚信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旨在倡导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应保守规则意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呼吁大家争做守法者,聚沙成塔,一点一滴建立社会主义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