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据会议纪要处罚员工,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2-07-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3

  员工连续9次没有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工作进度表,用人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对员工罚款450元。员工不服,要求返还,但用人单位认为罚款符合单位内部规定,双方引发矛盾。近日,北碚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罚款。

  吴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该公司召开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大会,征求了员工的意见,并对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公司按照标准如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根据员工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公司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视所犯事件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的罚款。

  吴某在培训大会上签署了“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的意见。

  2021年6月3日,该公司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规定所有员工落实周报制度,周五下班之后,汇报本周工作和进度条,及下周工作安排和计划,未按时交周报者,视情况扣款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

  之后,因吴某在2021年6月至9月间先后九次未提交周报,该公司对吴某罚款450元。吴某不服,要求公司返还。该公司认为,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明确知晓周报制度,公司的罚款并无不当,不应该返还。

  2021年9月,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罚款450元。2021年11月,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旅行社公司返还吴某罚款450元。旅行社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法院。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文件,其形成过程与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截然不同,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又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程序。因此,会议纪要不能直接视为规章制度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返还吴某罚款450元,该民事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维护生产和劳动秩序、实现经营目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罚权的权力。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权也有严苛的限制。

  首先,从处罚权的设立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处罚权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查明基本事实,同时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保障劳动者申辩的权利。从处罚权的实施上,对于拟处罚的结果需征求工会意见,处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者履行送达以及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等程序。

  规范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立、适用、实施,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具体,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任意支配,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当然,只有劳资双方合力才能营造更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劳资关系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通讯员 刘金丽 刘春莉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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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会议纪要处罚员工,法院这样判……

  员工连续9次没有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工作进度表,用人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对员工罚款450元。员工不服,要求返还,但用人单位认为罚款符合单位内部规定,双方引发矛盾。近日,北碚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罚款。

  吴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该公司召开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大会,征求了员工的意见,并对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公司按照标准如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根据员工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公司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视所犯事件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的罚款。

  吴某在培训大会上签署了“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的意见。

  2021年6月3日,该公司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规定所有员工落实周报制度,周五下班之后,汇报本周工作和进度条,及下周工作安排和计划,未按时交周报者,视情况扣款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

  之后,因吴某在2021年6月至9月间先后九次未提交周报,该公司对吴某罚款450元。吴某不服,要求公司返还。该公司认为,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明确知晓周报制度,公司的罚款并无不当,不应该返还。

  2021年9月,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罚款450元。2021年11月,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旅行社公司返还吴某罚款450元。旅行社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法院。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文件,其形成过程与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截然不同,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又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程序。因此,会议纪要不能直接视为规章制度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返还吴某罚款450元,该民事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维护生产和劳动秩序、实现经营目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罚权的权力。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权也有严苛的限制。

  首先,从处罚权的设立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处罚权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查明基本事实,同时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保障劳动者申辩的权利。从处罚权的实施上,对于拟处罚的结果需征求工会意见,处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者履行送达以及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等程序。

  规范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立、适用、实施,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具体,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任意支配,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当然,只有劳资双方合力才能营造更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劳资关系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通讯员 刘金丽 刘春莉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