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给予员工罚款 法院判决返还

时间: 2022-07-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45

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给予员工罚款,法院判决返还,法官提醒——

会议纪要不能等同于规章制度


  员工连续9次没有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工作进度表,用人单位依据单位的会议纪要对员工给予罚款450元。员工不服,要求返还,用人单位却认为罚款符合单位内部规定,双方进而引发纠纷。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罚款。

  吴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1月13日,旅行社召开单位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大会,广泛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然后将规章制度颁布实施。该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对员工进行考核,对不达标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公司在对员工给予处分的同时,并视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每轻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一项扣1分,每分20元;通报批评:给予罚款50~100元;警告:给予罚款50~200元;记过:给予罚款200~500元。

  吴某在培训大会上签署了“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的意见。

  2021年6月3日,旅行社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规定所有员工落实周报制度,周五下班之后,汇报本周工作和进度条(百分比),以及下周工作安排和计划;未按时交周报者视情况扣款30~50元不等。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

  之后,因吴某在2021年6月11日、6月18日、7月9日、7月30日、8月13日、8月27日、9月3日、9月10日和9月17日先后9次未提交周报,该旅行社按照会议纪要给予吴某罚款450元的处罚。吴某不服,要求旅行社返还。旅行社认为,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明确知晓周报制度,公司的罚款并无不当,拒绝返还。

  2021年9月,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罚款450元。2021年11月,当地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旅行社返还吴某罚款450元。旅行社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文件,其形成过程与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截然不同。因此,会议纪要不能直接视为规章制度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返还吴某罚款450元。该民事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为了维护生产和劳动秩序、实现经营目的,法律必然要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罚的权力。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保护劳动者(特别是被处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权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

  首先,从处罚权的设立上,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处罚权适用的前提必须要有职工违纪违规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查明职工违纪违规的基本事实。同时,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保障劳动者申辩的权利;最后,从处罚权的实施上,对于拟处罚的结果需征求工会意见,处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者履行送达以及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等程序。

  通讯员 刘金丽 刘春莉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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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给予员工罚款 法院判决返还

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给予员工罚款,法院判决返还,法官提醒——

会议纪要不能等同于规章制度


  员工连续9次没有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工作进度表,用人单位依据单位的会议纪要对员工给予罚款450元。员工不服,要求返还,用人单位却认为罚款符合单位内部规定,双方进而引发纠纷。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罚款。

  吴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1月13日,旅行社召开单位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大会,广泛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然后将规章制度颁布实施。该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对员工进行考核,对不达标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公司在对员工给予处分的同时,并视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每轻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一项扣1分,每分20元;通报批评:给予罚款50~100元;警告:给予罚款50~200元;记过:给予罚款200~500元。

  吴某在培训大会上签署了“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的意见。

  2021年6月3日,旅行社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规定所有员工落实周报制度,周五下班之后,汇报本周工作和进度条(百分比),以及下周工作安排和计划;未按时交周报者视情况扣款30~50元不等。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

  之后,因吴某在2021年6月11日、6月18日、7月9日、7月30日、8月13日、8月27日、9月3日、9月10日和9月17日先后9次未提交周报,该旅行社按照会议纪要给予吴某罚款450元的处罚。吴某不服,要求旅行社返还。旅行社认为,吴某参加了该次会议,明确知晓周报制度,公司的罚款并无不当,拒绝返还。

  2021年9月,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罚款450元。2021年11月,当地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旅行社返还吴某罚款450元。旅行社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文件,其形成过程与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截然不同。因此,会议纪要不能直接视为规章制度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返还吴某罚款450元。该民事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为了维护生产和劳动秩序、实现经营目的,法律必然要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罚的权力。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保护劳动者(特别是被处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权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

  首先,从处罚权的设立上,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处罚权适用的前提必须要有职工违纪违规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查明职工违纪违规的基本事实。同时,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保障劳动者申辩的权利;最后,从处罚权的实施上,对于拟处罚的结果需征求工会意见,处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者履行送达以及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等程序。

  通讯员 刘金丽 刘春莉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