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应每年定期公开财务状况

时间: 2022-07-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60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合作社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

  《办法》新增示范社建设的内容,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社建设,完善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通过引导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提升合作社的质量。

  优化运行管理,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的剩余期限。规范财务制度,要求合作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应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

  规范财产份额转让,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能否转让,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

  明确退社份额的处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成员退社时不予清退,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但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增加清算注销的内容,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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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应每年定期公开财务状况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徐云渝)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合作社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

  《办法》新增示范社建设的内容,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社建设,完善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通过引导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提升合作社的质量。

  优化运行管理,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的剩余期限。规范财务制度,要求合作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应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

  规范财产份额转让,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能否转让,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

  明确退社份额的处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成员退社时不予清退,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但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增加清算注销的内容,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