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学扔矿泉水失手砸伤他人,法院判决赔偿35万余元

时间: 2022-08-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16

  案情回放:

  本来好心给同学扔矿泉水,岂料不慎砸伤旁边的同学,进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学之间好意施惠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最终判决好意施惠者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日,程某在课间休息时去小卖部帮同学戴某买了一瓶矿泉水。回到教室后,他将矿泉水扔给戴某,不料矿泉水砸在戴某同桌李某的书上后弹跳起来击伤了李某的右眼。因伤势严重,最终导致李某右眼球缺失,被鉴定为7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程某、戴某和3人所就读的重庆某中学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程某辩称,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戴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戴某辩称,事发时自己在座位上整理资料,并没有要求程某把水扔过来,程某在过道上只喊了自己一声就直接把水扔了过来。程某扔水的行为导致李某眼睛受伤害的事实与自己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决本案争议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程某与被告戴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程某和戴某系同学关系,程某帮戴某带矿泉水,是基于同学之间的情谊,是好意施惠行为,而非程某主张的帮工行为。其次,李某右眼受伤系程某扔矿泉水直接导致,程某存在侵权行为。戴某拜托程某带一瓶矿泉水的事实与程某扔矿泉水砸伤李某右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戴某对李某右眼受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同时,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均已成年,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依法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在同学之间极为常见。在好意施惠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被施惠人损害时,应当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应当减轻责任,例如本案中好意施惠人造成他人损害,而非被施惠人损害,且好意施惠人造成他人损害与好意施惠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好意施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了让情谊更长久,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的过程中,好意施惠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家长及学校要时常教导学生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或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和纠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文明交往习惯,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祺 马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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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同学扔矿泉水失手砸伤他人,法院判决赔偿35万余元

  案情回放:

  本来好心给同学扔矿泉水,岂料不慎砸伤旁边的同学,进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学之间好意施惠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最终判决好意施惠者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日,程某在课间休息时去小卖部帮同学戴某买了一瓶矿泉水。回到教室后,他将矿泉水扔给戴某,不料矿泉水砸在戴某同桌李某的书上后弹跳起来击伤了李某的右眼。因伤势严重,最终导致李某右眼球缺失,被鉴定为7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程某、戴某和3人所就读的重庆某中学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程某辩称,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戴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戴某辩称,事发时自己在座位上整理资料,并没有要求程某把水扔过来,程某在过道上只喊了自己一声就直接把水扔了过来。程某扔水的行为导致李某眼睛受伤害的事实与自己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决本案争议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程某与被告戴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程某和戴某系同学关系,程某帮戴某带矿泉水,是基于同学之间的情谊,是好意施惠行为,而非程某主张的帮工行为。其次,李某右眼受伤系程某扔矿泉水直接导致,程某存在侵权行为。戴某拜托程某带一瓶矿泉水的事实与程某扔矿泉水砸伤李某右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戴某对李某右眼受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同时,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均已成年,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依法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在同学之间极为常见。在好意施惠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被施惠人损害时,应当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应当减轻责任,例如本案中好意施惠人造成他人损害,而非被施惠人损害,且好意施惠人造成他人损害与好意施惠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好意施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了让情谊更长久,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的过程中,好意施惠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家长及学校要时常教导学生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或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和纠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文明交往习惯,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祺 马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