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 法院:驳回

时间: 2022-08-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01

  近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中,由市一中法院二审宣判的重庆张某诉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备受关注。

  去年,小张所在工作单位到重庆市璧山区某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小张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滑下着地时摔伤腰部,便前往医院就医,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张认为,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该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该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

  小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其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要有合理边界。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场所内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伤亡事件,则不应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标准予以衡量:一是风险控制标准,即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二是行业平均标准,从硬性的行业规定、柔性的行业惯例判断是否达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标准,从社会大众角度对公共场所的普世性认知出发,判断场所是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本案中,小张作为成年人,在具有公益性的儿童游乐园玩耍儿童专属游乐设施,不仅未意识到其自身行为的不恰当,且在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后,起诉公园的管理者要求赔偿。本案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破“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的思维惯性,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让不文明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传递了社会文明风尚,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讯员 陈玉文 游海兵 孙海月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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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 法院:驳回

  近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中,由市一中法院二审宣判的重庆张某诉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备受关注。

  去年,小张所在工作单位到重庆市璧山区某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小张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滑下着地时摔伤腰部,便前往医院就医,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张认为,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该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该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

  小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其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要有合理边界。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场所内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伤亡事件,则不应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标准予以衡量:一是风险控制标准,即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二是行业平均标准,从硬性的行业规定、柔性的行业惯例判断是否达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标准,从社会大众角度对公共场所的普世性认知出发,判断场所是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本案中,小张作为成年人,在具有公益性的儿童游乐园玩耍儿童专属游乐设施,不仅未意识到其自身行为的不恰当,且在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后,起诉公园的管理者要求赔偿。本案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破“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的思维惯性,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让不文明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传递了社会文明风尚,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讯员 陈玉文 游海兵 孙海月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