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掉进沟渠死亡,死者家属与施工方就赔偿金额起纠纷 律师5天3次调解化解矛盾

时间: 2022-09-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27

  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参与诉源治理,可有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近日,江津区1名八旬老太在赶集途中,意外掉进沟渠身亡,死者家属与沟渠施工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所幸在律师积极参与的5天3次调解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第一次调解:

  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果

  今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80岁的老太夏某从家中前往龙华镇罗坝场赶集。中午时分,家人见夏某还未回家,便四处寻找,后在一个沟渠中发现夏某,但她已经死亡。

  龙华派出所民警随即进行调查,最后确认夏某系发生意外摔下沟渠受伤致死,该沟渠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威远——江津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

  死者家属刘某忠认为,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赔偿200万元。而施工单位则表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且死者已满80岁,只愿赔10万元。

  见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分歧较大,8月22日,江津区政协委员、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卫东与朱羊寺村支书杨庆先、综治专干刁健等组织施工单位和刘某忠等进行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首次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

  第二次调解:

  施工方提高赔偿金预付丧葬费

  8月24日,龙华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程必林组织龙华派出所、应急办、平安建设办、文化中心、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朱羊寺村委会等单位,对该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律师理清了法律关系,依法划清责任,并列举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让各方对案子的最终结果基本明晰。

  随后,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首先由律师对施工单位和死者家属双方进行法理阐述,指出施工方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提出了赔偿建议。

  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取得重大进展,施工单位认可律师的观点,承认施工中存在过失,但只愿意赔付35万元。死者家属则认为,施工单位将道路挖断,最终造成夏某摔倒死亡,要求赔偿60万元。

  见僵局暂时难以破解,调解组建议,从人道主义考量,施工方先预付死者家属6万元丧葬费,其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当即,施工方预付了6万元给死者家属。

  第三次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赔偿38万元

  8月26日,龙华镇政府再次组织施工方及死者家属进行调解,江津区政协联络委、龙华派出所、平安建设办、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朱羊寺村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罗列了赔偿项目及标准。涉及项目有,参加处理事故涉及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几项费用合计324999元。考虑到施工方在夏某去世后一直未去安慰其家属,导致调解抵触情绪,于是,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增加赔偿金额。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计算出赔偿数额,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时间等因素,最终相互退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当天再预付1万元给死者方,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刘某忠等人共计38万元,双方不得再因此而提出异议,余款31万元在9月2日前支付。至此,该纠纷历时5天3次调解,最终让双方心服口服,得到成功化解。

  律师算账:

  38万赔偿金从何而来?

  律师指出,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时,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该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将人行道路挖断后,未开通便民通道,又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如设置护栏、挡墙等安全保护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因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就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具体计算赔偿金方面,主要涉及5项费用: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酌情计算2000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一般3人3次,酌情计算2000元;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每年43503元,共217515元;丧葬费按6个月计算,每月8914元,共53484元;精神损害金,按重庆法院惯例,最高5万。该案按施工方承担全责计算,最高赔32万余元,而达成协议赔偿38万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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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掉进沟渠死亡,死者家属与施工方就赔偿金额起纠纷 律师5天3次调解化解矛盾

  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参与诉源治理,可有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近日,江津区1名八旬老太在赶集途中,意外掉进沟渠身亡,死者家属与沟渠施工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所幸在律师积极参与的5天3次调解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第一次调解:

  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果

  今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80岁的老太夏某从家中前往龙华镇罗坝场赶集。中午时分,家人见夏某还未回家,便四处寻找,后在一个沟渠中发现夏某,但她已经死亡。

  龙华派出所民警随即进行调查,最后确认夏某系发生意外摔下沟渠受伤致死,该沟渠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威远——江津页岩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

  死者家属刘某忠认为,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赔偿200万元。而施工单位则表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且死者已满80岁,只愿赔10万元。

  见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分歧较大,8月22日,江津区政协委员、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卫东与朱羊寺村支书杨庆先、综治专干刁健等组织施工单位和刘某忠等进行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首次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

  第二次调解:

  施工方提高赔偿金预付丧葬费

  8月24日,龙华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程必林组织龙华派出所、应急办、平安建设办、文化中心、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朱羊寺村委会等单位,对该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律师理清了法律关系,依法划清责任,并列举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让各方对案子的最终结果基本明晰。

  随后,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首先由律师对施工单位和死者家属双方进行法理阐述,指出施工方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提出了赔偿建议。

  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取得重大进展,施工单位认可律师的观点,承认施工中存在过失,但只愿意赔付35万元。死者家属则认为,施工单位将道路挖断,最终造成夏某摔倒死亡,要求赔偿60万元。

  见僵局暂时难以破解,调解组建议,从人道主义考量,施工方先预付死者家属6万元丧葬费,其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当即,施工方预付了6万元给死者家属。

  第三次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赔偿38万元

  8月26日,龙华镇政府再次组织施工方及死者家属进行调解,江津区政协联络委、龙华派出所、平安建设办、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朱羊寺村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罗列了赔偿项目及标准。涉及项目有,参加处理事故涉及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几项费用合计324999元。考虑到施工方在夏某去世后一直未去安慰其家属,导致调解抵触情绪,于是,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增加赔偿金额。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计算出赔偿数额,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时间等因素,最终相互退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当天再预付1万元给死者方,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刘某忠等人共计38万元,双方不得再因此而提出异议,余款31万元在9月2日前支付。至此,该纠纷历时5天3次调解,最终让双方心服口服,得到成功化解。

  律师算账:

  38万赔偿金从何而来?

  律师指出,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时,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该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将人行道路挖断后,未开通便民通道,又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如设置护栏、挡墙等安全保护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因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就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具体计算赔偿金方面,主要涉及5项费用: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酌情计算2000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一般3人3次,酌情计算2000元;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每年43503元,共217515元;丧葬费按6个月计算,每月8914元,共53484元;精神损害金,按重庆法院惯例,最高5万。该案按施工方承担全责计算,最高赔32万余元,而达成协议赔偿38万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