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房资格后不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 2022-09-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7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以20000元价格出售购房资格,中途因18678元搬家奖励支付问题闹上法庭。9月29日,巴南区法院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起案例。

  2011年,李某位于巴南区南彭街道的农村房屋被征收,作为安置对象,其获得优惠购房资格。2017年6月28日,李某和王某签订了《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购房资格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购房款194857元由王某支付,并约定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支付购房价款2倍的违约金等。

  履行过程中,李某协助签署了《选房信息卡》,《选房信息卡》载明价款总价213535元,扣除奖励18678元,最终购房款194857元。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了指标转让款20000元,并于2017年7月21日支付了购房款194857元。

  安置房屋办理到王某名下后,李某认为王某应当支付合同约定外的跨地类选房搬家奖励18678元,王某却认为不应当支付。两人就《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元。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按约定支付了指标转让款、购房款,而购房款已经扣除了跨地类选房搬家奖励18678元。之后被告李某再主张原告支付,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虽然《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要按购房价的2倍支付违约金,但综合考虑合同性质、标的金额、原告王某实际损失等,巴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某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出售购房资格后不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决……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以20000元价格出售购房资格,中途因18678元搬家奖励支付问题闹上法庭。9月29日,巴南区法院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起案例。

  2011年,李某位于巴南区南彭街道的农村房屋被征收,作为安置对象,其获得优惠购房资格。2017年6月28日,李某和王某签订了《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购房资格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购房款194857元由王某支付,并约定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支付购房价款2倍的违约金等。

  履行过程中,李某协助签署了《选房信息卡》,《选房信息卡》载明价款总价213535元,扣除奖励18678元,最终购房款194857元。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了指标转让款20000元,并于2017年7月21日支付了购房款194857元。

  安置房屋办理到王某名下后,李某认为王某应当支付合同约定外的跨地类选房搬家奖励18678元,王某却认为不应当支付。两人就《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元。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按约定支付了指标转让款、购房款,而购房款已经扣除了跨地类选房搬家奖励18678元。之后被告李某再主张原告支付,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虽然《限价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要按购房价的2倍支付违约金,但综合考虑合同性质、标的金额、原告王某实际损失等,巴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某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