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构建全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

时间: 2022-10-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0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0月1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从今年7月中旬至9月上旬,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执法检查组来渝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后,肯定了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举措和成绩。

  在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各环节,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召开四级(全国、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座谈会,6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实地检查和座谈调研,3.3万余人参加问卷调查。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迎检”“自检”与“委检”相结合的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了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执法检查;8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我市万州区、渝中区、巫山县进行了实地检查;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涪陵区、江津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均按时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实现了“全覆盖”,营造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浓厚氛围,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自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全面推动依法治江、护江、兴江。2021年和今年上半年,长江干流重庆段总体水质保持为Ⅱ类,74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8.6%、优于国考目标1.3个百分点,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四级河长。市委书记担任长江重庆段市级河长、市长担任嘉陵江重庆段市级河长,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分别担任24条河流市级河长,全市分级分段设立河长1.75万名,在全国率先颁布河长制地方法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实现“一河一长”全覆盖。

  强化环保督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以例行督察为主体,专项督察、驻点督察、日常督察、暗查暗访、川渝联动督察为补充的“1+5”督察工作体系,常态化推进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检查。

  强化执法监管。开展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施水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深化川渝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强化法律高压态势,从长江保护法实施至2022年7月31日,查处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20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50件,非法狩猎罪126件,滥伐林木罪89件,污染环境罪44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1件,通报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9起,依法保护长江的法治威力更加彰显。

  强化司法联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8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机制,探索建立“长江检察官制度”,强化与四川、湖北等省的司法协作,协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此外,我市加强有关长江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并推进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修订,落实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促进了长江生态的改善。

  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加大长江大保护工作统筹调度,形成上下对口、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国家应尽快出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制度;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整合长江流域各区域司法资源,构建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严厉打击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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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构建全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0月1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从今年7月中旬至9月上旬,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执法检查组来渝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后,肯定了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举措和成绩。

  在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各环节,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召开四级(全国、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座谈会,6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实地检查和座谈调研,3.3万余人参加问卷调查。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迎检”“自检”与“委检”相结合的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了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执法检查;8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我市万州区、渝中区、巫山县进行了实地检查;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涪陵区、江津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均按时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实现了“全覆盖”,营造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浓厚氛围,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自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全面推动依法治江、护江、兴江。2021年和今年上半年,长江干流重庆段总体水质保持为Ⅱ类,74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8.6%、优于国考目标1.3个百分点,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四级河长。市委书记担任长江重庆段市级河长、市长担任嘉陵江重庆段市级河长,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分别担任24条河流市级河长,全市分级分段设立河长1.75万名,在全国率先颁布河长制地方法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实现“一河一长”全覆盖。

  强化环保督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以例行督察为主体,专项督察、驻点督察、日常督察、暗查暗访、川渝联动督察为补充的“1+5”督察工作体系,常态化推进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检查。

  强化执法监管。开展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施水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深化川渝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强化法律高压态势,从长江保护法实施至2022年7月31日,查处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20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50件,非法狩猎罪126件,滥伐林木罪89件,污染环境罪44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1件,通报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9起,依法保护长江的法治威力更加彰显。

  强化司法联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8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机制,探索建立“长江检察官制度”,强化与四川、湖北等省的司法协作,协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此外,我市加强有关长江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并推进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修订,落实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促进了长江生态的改善。

  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加大长江大保护工作统筹调度,形成上下对口、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国家应尽快出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制度;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整合长江流域各区域司法资源,构建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严厉打击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