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的小车司机本以为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但因该车车主只买了20万元的商业保险,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小车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偿61万余元。车主为之悔不当初。肇事司机为之卖房赔偿,闻者为之唏嘘。 案发当天,肇事方杨某驾驶其侄儿所有的小车,沿南岸区海铜路从苏家坝往铜元局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苏家湾车站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康某接触,并造成康某受伤。 后交巡警认定事故的发生系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双方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康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杨某最初以为涉案车辆投保了商业险,自己不会赔偿。但经查询才发现,该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时,因保险金额20万元和保险金额100万元之间保险费用差额3000元,便选择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保险。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外,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和肇事方杨某共计承担80余万元。因购买的商业险仅为20万元,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杨某自己承担。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肇事方杨某表示尽快将房屋出售,出售的房款赔偿受害人。 记者 叶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