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3名继子女起诉古稀继母要求分担丧葬费

时间: 2022-10-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64

  父亲去世,继子女起诉古稀继母要求分担丧葬费。近日,丰都县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继子女起诉继母分担丧葬费用的追偿权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的生养死葬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现任配偶无扶养能力,无需承担丧葬费,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

  继母被继子女起诉分担丧葬费

  75岁的熊婆婆与李大爷均是再婚,双方于2017年8月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李大爷与前妻育有两儿一女,再婚时均已成年。2022年4月,李大爷去世后,3名子女为其主持操办丧礼,并支付丧葬费用3万余元。期间,李大爷的女儿领取了社保支付的安葬费7000余元和抚恤金3.2万余元。

  丧事期间,请来帮忙干活的村民陈某在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等所有费用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李大爷的3个子女认为,熊婆婆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有安葬其父亲的义务,遂诉至丰都县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李大爷的丧葬费和死者陈某的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3名继子女诉讼请求

  庭审中,熊婆婆辩称,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的义务,操办其父亲的丧葬事宜也是3名原告应履行的责任,自己年迈且无儿无女,也需要有人赡养,何况社保支付的安葬费用也已由3名原告领取,自己不应再承担丧葬费。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原告作为李大爷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进行安葬,是3名原告应尽的义务。熊婆婆虽系李大爷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婆婆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3名原告请求熊婆婆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生前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也涵盖了父母百年之后妥善办理安葬事宜,因此三原告对自己的父亲进行安葬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确定有扶养能力,所以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要依据双方的收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被告因年老尚需他人赡养,且无儿无女,无能力再履行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结果既兼顾世俗情理,又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传递了维护老年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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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3名继子女起诉古稀继母要求分担丧葬费

  父亲去世,继子女起诉古稀继母要求分担丧葬费。近日,丰都县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继子女起诉继母分担丧葬费用的追偿权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的生养死葬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现任配偶无扶养能力,无需承担丧葬费,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

  继母被继子女起诉分担丧葬费

  75岁的熊婆婆与李大爷均是再婚,双方于2017年8月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李大爷与前妻育有两儿一女,再婚时均已成年。2022年4月,李大爷去世后,3名子女为其主持操办丧礼,并支付丧葬费用3万余元。期间,李大爷的女儿领取了社保支付的安葬费7000余元和抚恤金3.2万余元。

  丧事期间,请来帮忙干活的村民陈某在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等所有费用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李大爷的3个子女认为,熊婆婆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有安葬其父亲的义务,遂诉至丰都县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李大爷的丧葬费和死者陈某的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3名继子女诉讼请求

  庭审中,熊婆婆辩称,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的义务,操办其父亲的丧葬事宜也是3名原告应履行的责任,自己年迈且无儿无女,也需要有人赡养,何况社保支付的安葬费用也已由3名原告领取,自己不应再承担丧葬费。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原告作为李大爷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进行安葬,是3名原告应尽的义务。熊婆婆虽系李大爷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婆婆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3名原告请求熊婆婆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生前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也涵盖了父母百年之后妥善办理安葬事宜,因此三原告对自己的父亲进行安葬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确定有扶养能力,所以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要依据双方的收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被告因年老尚需他人赡养,且无儿无女,无能力再履行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结果既兼顾世俗情理,又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传递了维护老年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