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14时许,舒某驾驶白色小车沿大足区国梁镇环城路往雍溪镇方向行驶,驶至国梁镇街村5组兴鑫汽修厂门口时,与右边直行通过由李某驾驶的银色小车相撞,致两车严重受损。 据调查,舒某驾驶白色小车通过无灯控和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时,本应让右侧李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却抢先通行,致事故发生。 舒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前未停车观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舒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处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和注意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提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让行优先通行的车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通讯员 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