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个人信息“难逃”公益诉讼

时间: 2023-03-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48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3月14日,市一中法院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引导相关主体规范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1

  非法出售电话卡

  法院裁定立即冻结

  2018年底至2021年11月,谷某在大足区等地大量非法收购以他人身份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并出售卡号及短信验证码8万余条,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及在网上营业厅注册充值等,违法所得达2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谷某处共查获电话卡1200余张。

  2022年4月,谷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谷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起诉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益保护诉讼裁定,要求通信公司协助,立即冻结该1200余个被非法使用的手机号码。

  法院审理认为,谷某大量非法收购实名电话卡并出售手机号码及其短信验证码,其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亦对数量众多的网络平台和平台用户构成欺骗,侵害了承载在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谷某注销其非法使用的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的手机号码,消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承担该通讯公司向大足区范围内手机号用户群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警示短信的群发费用,每季度1次,连续发送4次;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2

  骗取微信号出售

  被处罚公益劳动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叶某在璧山区先后组织任某、胡某、姜某等人,通过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提供个人微信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共骗取582个微信号,出售获利4.9万余元。叶某、任某骗取并出售的一个微信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某大学在校学生曾某。

  2022年6月,叶某、任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叶某、任某等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因其侵害范围具有开放性,对象具有随机性与广泛性,危害结果难以预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叶某等人停止使用骗取的微信号,并不得非法处置骗取的微信号;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予以注销,消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微信号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在璧山区璧城街道提供公益劳动服务336小时(各168小时)等。

  案例3

  前员工倒卖信息获利

  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费某曾从事教育培训行业招生工作。2021年8月,费某失业后,通过网络寻找个人信息供需资源。2021年10月,费某以0.25元/条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随后以0.45元/条的价格倒卖给“下家”。费某倒卖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学校名称、家长电话等信息共11034条,从中获利2000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费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费某一年内参加两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若未履行义务,则应立即支付2000元赔偿金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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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个人信息“难逃”公益诉讼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3月14日,市一中法院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引导相关主体规范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1

  非法出售电话卡

  法院裁定立即冻结

  2018年底至2021年11月,谷某在大足区等地大量非法收购以他人身份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并出售卡号及短信验证码8万余条,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及在网上营业厅注册充值等,违法所得达2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谷某处共查获电话卡1200余张。

  2022年4月,谷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谷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起诉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益保护诉讼裁定,要求通信公司协助,立即冻结该1200余个被非法使用的手机号码。

  法院审理认为,谷某大量非法收购实名电话卡并出售手机号码及其短信验证码,其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亦对数量众多的网络平台和平台用户构成欺骗,侵害了承载在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谷某注销其非法使用的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的手机号码,消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承担该通讯公司向大足区范围内手机号用户群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警示短信的群发费用,每季度1次,连续发送4次;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2

  骗取微信号出售

  被处罚公益劳动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叶某在璧山区先后组织任某、胡某、姜某等人,通过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提供个人微信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共骗取582个微信号,出售获利4.9万余元。叶某、任某骗取并出售的一个微信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某大学在校学生曾某。

  2022年6月,叶某、任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叶某、任某等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因其侵害范围具有开放性,对象具有随机性与广泛性,危害结果难以预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叶某等人停止使用骗取的微信号,并不得非法处置骗取的微信号;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予以注销,消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微信号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在璧山区璧城街道提供公益劳动服务336小时(各168小时)等。

  案例3

  前员工倒卖信息获利

  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费某曾从事教育培训行业招生工作。2021年8月,费某失业后,通过网络寻找个人信息供需资源。2021年10月,费某以0.25元/条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随后以0.45元/条的价格倒卖给“下家”。费某倒卖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学校名称、家长电话等信息共11034条,从中获利2000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费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费某一年内参加两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若未履行义务,则应立即支付2000元赔偿金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