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假冒白酒 被判要从事公益活动

时间: 2023-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23

  案由: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经营云阳县某副食店,明知卫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仍然购买后转售给云阳县的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2020年9月1日,胡某的违法行为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其后,胡某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胡某销售假冒“小郎酒”209件5016瓶41601.10元,销售假冒“江小白”117件2808瓶10560.90元,非法获利20000元。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对胡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云阳县法院依法判处胡某等人相应的刑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胡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重庆市检察二分院依法支持起诉。本案庭审中,胡某当庭宣读了书面道歉信,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道歉内容予以认可。

  判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胡某、云阳县某副食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公益活动义务,则按其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4803.30元。

  评析:

  胡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或重复起诉。确定胡某某优先参加公益活动,该责任方式与胡某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

  该案的审理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参考维度。判决以参与公益活动代替惩罚性赔偿,以更加直接的责任方式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丰富了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的审理完善了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净化了川渝两地消费市场环境,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记者 杨 雪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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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假冒白酒 被判要从事公益活动

  案由: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经营云阳县某副食店,明知卫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仍然购买后转售给云阳县的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2020年9月1日,胡某的违法行为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其后,胡某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胡某销售假冒“小郎酒”209件5016瓶41601.10元,销售假冒“江小白”117件2808瓶10560.90元,非法获利20000元。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对胡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云阳县法院依法判处胡某等人相应的刑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胡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重庆市检察二分院依法支持起诉。本案庭审中,胡某当庭宣读了书面道歉信,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道歉内容予以认可。

  判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胡某、云阳县某副食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公益活动义务,则按其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4803.30元。

  评析:

  胡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或重复起诉。确定胡某某优先参加公益活动,该责任方式与胡某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

  该案的审理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参考维度。判决以参与公益活动代替惩罚性赔偿,以更加直接的责任方式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丰富了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的审理完善了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净化了川渝两地消费市场环境,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记者 杨 雪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