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村民建房施工队工人受伤,房主被判担责两成

时间: 2023-04-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043

  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完成,而房主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房主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房主李征和工程承揽人廖伟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向施工人员汪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案件:

  受伤工人向包工头房主索赔

  村民李征为了在农村修建一栋三层小洋楼,将房屋修建工程以“一口价”的形式承包给具有多年建房经验的廖伟,廖伟又雇请了汪琦等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初,房屋修建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汪琦在3楼楼顶吊升材料时,因材料过重跌落地面受伤,花费10万余元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汪琦肋骨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八级伤残,听力下降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廖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以汪琦自身存在过错为由不再继续支付费用。李征认为房屋修建工程已整体承包给廖伟,且所建房屋仅有“两层半”,不需要廖伟具有施工资质,故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22年8月,汪琦将房屋修建工程承揽人廖伟和房主李征共同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包工头房主工人均担责

  近日,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伟与汪琦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廖伟作为案涉房屋的包工头,是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为提供劳务一方即汪琦提供相应的保护,提供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工具和设备,并对汪琦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告知。廖伟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调查了解,李征的房屋只是第三层的层高略低于一、二层,实为三层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需要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李征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廖伟进行施工,未对廖伟是否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具有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汪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汪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与汪琦受伤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潼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廖伟承担60%的过错责任,赔偿汪琦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征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汪琦各项损失4万余元,汪琦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官释法:

  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此类住宅建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因此类建筑施工技术要求高、风险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交由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房主即定作人如果将农村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交由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房主因存在选任过失,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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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民建房施工队工人受伤,房主被判担责两成

  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完成,而房主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房主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房主李征和工程承揽人廖伟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向施工人员汪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案件:

  受伤工人向包工头房主索赔

  村民李征为了在农村修建一栋三层小洋楼,将房屋修建工程以“一口价”的形式承包给具有多年建房经验的廖伟,廖伟又雇请了汪琦等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初,房屋修建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汪琦在3楼楼顶吊升材料时,因材料过重跌落地面受伤,花费10万余元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汪琦肋骨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八级伤残,听力下降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廖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以汪琦自身存在过错为由不再继续支付费用。李征认为房屋修建工程已整体承包给廖伟,且所建房屋仅有“两层半”,不需要廖伟具有施工资质,故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22年8月,汪琦将房屋修建工程承揽人廖伟和房主李征共同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包工头房主工人均担责

  近日,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伟与汪琦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廖伟作为案涉房屋的包工头,是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为提供劳务一方即汪琦提供相应的保护,提供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工具和设备,并对汪琦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告知。廖伟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调查了解,李征的房屋只是第三层的层高略低于一、二层,实为三层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需要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李征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廖伟进行施工,未对廖伟是否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具有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汪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汪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与汪琦受伤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潼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廖伟承担60%的过错责任,赔偿汪琦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征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汪琦各项损失4万余元,汪琦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官释法:

  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此类住宅建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因此类建筑施工技术要求高、风险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交由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房主即定作人如果将农村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交由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完成,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房主因存在选任过失,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