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安排工作又拒绝员工打卡,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 2023-04-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16

  本网讯(记者 杨 雪)4月27日,在璧山区法院、璧山区人社局劳动争议审判仲裁工作通报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璧山区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一用人单位无故不安排工作,拒绝员工打卡,后又以旷工和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赔偿金。

  2019年10月13日,何某与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工作地点为A公司经营的生鲜超市门店,工种为猪肉师傅。

  2021年9月25日起,何某所工作门店的店长未为其排班安排工作。2021年9月27日中午11点,何某发现自己不能打卡上班,于是向璧山区公安局报案。同日,A公司向何某发出了《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旷工和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辞退了何某。

  何某向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解除何某的行为程序违法且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赔偿金。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A公司无故不给员工何某安排工作内容,拒绝员工打卡,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上班,何某无奈之下向璧山区公安局报警维权,当日A公司便向何某发出《违纪辞退通知书》,但A公司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A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无故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形。璧山区法院遂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公司不安排工作又拒绝员工打卡,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网讯(记者 杨 雪)4月27日,在璧山区法院、璧山区人社局劳动争议审判仲裁工作通报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璧山区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一用人单位无故不安排工作,拒绝员工打卡,后又以旷工和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赔偿金。

  2019年10月13日,何某与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工作地点为A公司经营的生鲜超市门店,工种为猪肉师傅。

  2021年9月25日起,何某所工作门店的店长未为其排班安排工作。2021年9月27日中午11点,何某发现自己不能打卡上班,于是向璧山区公安局报案。同日,A公司向何某发出了《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旷工和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辞退了何某。

  何某向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解除何某的行为程序违法且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赔偿金。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A公司无故不给员工何某安排工作内容,拒绝员工打卡,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上班,何某无奈之下向璧山区公安局报警维权,当日A公司便向何某发出《违纪辞退通知书》,但A公司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A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无故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形。璧山区法院遂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