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孩子“丢”给保姆6年不闻不问,被撤销监护权

时间: 2023-05-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80

  聘请保姆照顾仅10个月大的女儿,6年来,既不关心过问孩子的成长,也不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还一直拖欠保姆的工资。近日,垫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化名)的监护人。

  案件:

  保姆尽心尽力照顾孩子6年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屈易二人分手,在给了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

  2018年12月,屈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看着年幼的小花,马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期间,马某还垫付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避免小花非其夫妇所生而招致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马某特意将小花的入学信息登记为马某甲,并与小花母女相称,且马某始终与幼儿园老师保持良好沟通,关心小花在幼儿园的情况。

  屈某于2021年9月刑满释放,但屈某、易某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小花接回抚养,亦不支付马某多年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也未前去探望。

  马某多年来为照顾小花一直没有上班,其家中也有两个孩子,经济压力很大。2022年7月,马某向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由屈某、易某支付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但二人拒不支付。

  眼看小花到了上学年龄,马某担心小花没有户口无法入学,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县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2023年4月6日,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

  孩子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责任

  庭审中,易某未到庭应诉,屈某到庭应诉并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职责。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屈某、易某相互推诿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马某虽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为己出,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生活角度出发,垫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决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第三人作为监护人。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有效传递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与温情,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彰显。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高 超 赵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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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孩子“丢”给保姆6年不闻不问,被撤销监护权

  聘请保姆照顾仅10个月大的女儿,6年来,既不关心过问孩子的成长,也不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还一直拖欠保姆的工资。近日,垫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化名)的监护人。

  案件:

  保姆尽心尽力照顾孩子6年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屈易二人分手,在给了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

  2018年12月,屈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看着年幼的小花,马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期间,马某还垫付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避免小花非其夫妇所生而招致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马某特意将小花的入学信息登记为马某甲,并与小花母女相称,且马某始终与幼儿园老师保持良好沟通,关心小花在幼儿园的情况。

  屈某于2021年9月刑满释放,但屈某、易某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小花接回抚养,亦不支付马某多年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也未前去探望。

  马某多年来为照顾小花一直没有上班,其家中也有两个孩子,经济压力很大。2022年7月,马某向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由屈某、易某支付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但二人拒不支付。

  眼看小花到了上学年龄,马某担心小花没有户口无法入学,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县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2023年4月6日,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

  孩子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责任

  庭审中,易某未到庭应诉,屈某到庭应诉并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职责。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屈某、易某相互推诿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马某虽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为己出,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生活角度出发,垫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决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第三人作为监护人。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有效传递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与温情,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彰显。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高 超 赵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