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货存“驿站”需征得收件人同意

时间: 2023-06-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86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重庆市邮政条例》(下称《条例》)自2012年11月通过后的首次修改。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安全检查制度、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邮政快递企业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

  快递企业应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针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驿站”的情况,《条例》进行了规范: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违反此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规范企业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留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购买工伤险

  充分保障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的场景应用,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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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货存“驿站”需征得收件人同意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重庆市邮政条例》(下称《条例》)自2012年11月通过后的首次修改。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安全检查制度、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邮政快递企业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

  快递企业应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针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驿站”的情况,《条例》进行了规范: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违反此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规范企业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留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购买工伤险

  充分保障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的场景应用,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