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起冲突受伤算不算工伤

时间: 2023-06-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07

  本网讯(通讯员 曾相强 记者 舒楚寒)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管理人员因琐事与员工发生冲突被刺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认定该管理人员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是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上班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电话沟通要求借款用于公司购买标书,刘某某告诉张某需要走流程才能支付借款,张某回答说不会,希望刘某某帮忙处理。

  刘某某认为张某作为业务员应当熟悉公司流程,于是回呛道:“你这也不会那也不会,你会不会吃饭?”张某认为刘某某不应该说此话,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电话中,刘某某再次用“你会不会吃饭”刺激张某,张某不堪受辱,声称要去“弄”刘某某。

  随后,张某携带匕首到刘某某办公室,边骂边用匕首向刘某某背部扎去,因同事及时阻拦未能扎中刘某某。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刘某某指着自己左胸挑衅张某说“你来弄我嘛”,张某将刀刺向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左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张某赔偿刘某某18万元。

  刘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大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是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而是因在工作中和同事就工作方法沟通上,采取侮辱性的语言,导致矛盾发生,在对方实施伤害过程中,在他人已经将张某控制的情况下,刘某某本可以采取避让等方法避免伤害的发生,却再次用语言和动作刺激对方,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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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起冲突受伤算不算工伤

  本网讯(通讯员 曾相强 记者 舒楚寒)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管理人员因琐事与员工发生冲突被刺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认定该管理人员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是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上班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电话沟通要求借款用于公司购买标书,刘某某告诉张某需要走流程才能支付借款,张某回答说不会,希望刘某某帮忙处理。

  刘某某认为张某作为业务员应当熟悉公司流程,于是回呛道:“你这也不会那也不会,你会不会吃饭?”张某认为刘某某不应该说此话,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电话中,刘某某再次用“你会不会吃饭”刺激张某,张某不堪受辱,声称要去“弄”刘某某。

  随后,张某携带匕首到刘某某办公室,边骂边用匕首向刘某某背部扎去,因同事及时阻拦未能扎中刘某某。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刘某某指着自己左胸挑衅张某说“你来弄我嘛”,张某将刀刺向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左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张某赔偿刘某某18万元。

  刘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大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是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而是因在工作中和同事就工作方法沟通上,采取侮辱性的语言,导致矛盾发生,在对方实施伤害过程中,在他人已经将张某控制的情况下,刘某某本可以采取避让等方法避免伤害的发生,却再次用语言和动作刺激对方,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