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被索赔20万元

时间: 2023-06-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14

  随着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类似协议,通常协议中都约定了高昂的违约金,让主播难以“全身而退”。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结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主播沈某支付原告重庆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违约金20000元,经纪公司返还沈某直播平台奖励主播的直播收益1403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沈某与经纪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沈某授权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其作为视频主播、歌手身份的演艺活动,相关收益按照约定按比例分成。2021年4月10日,沈某向经纪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表示辞去主播一职,经纪公司未表示是否同意。

  2021年5月6日,经济公司发现沈某在直播平台另外注册账号进行直播,随即在微信上通知沈某被开除,而后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沈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称经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直播平台奖励主播的直播收益1403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某注册并使用私人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任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综合沈某开设私人直播账号时间较短、尚未产生实际收益,以及双方的合作期限、合作期间内收益水平、收益分成情况等因素,酌情将该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

  此外,沈某主张的因经纪公司未按时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并无事实依据,经纪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系合法行使解除权,不存在违约,故对沈某的该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沈某提出的要求经纪公司返还平台奖励,经直播平台客服证实,平台奖励属于主播直播收入的一部分,经纪公司只能提取佣金,不应占有平台奖励,经纪公司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秦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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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违约被索赔20万元

  随着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类似协议,通常协议中都约定了高昂的违约金,让主播难以“全身而退”。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结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主播沈某支付原告重庆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违约金20000元,经纪公司返还沈某直播平台奖励主播的直播收益1403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沈某与经纪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沈某授权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其作为视频主播、歌手身份的演艺活动,相关收益按照约定按比例分成。2021年4月10日,沈某向经纪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表示辞去主播一职,经纪公司未表示是否同意。

  2021年5月6日,经济公司发现沈某在直播平台另外注册账号进行直播,随即在微信上通知沈某被开除,而后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沈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称经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直播平台奖励主播的直播收益1403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某注册并使用私人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任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综合沈某开设私人直播账号时间较短、尚未产生实际收益,以及双方的合作期限、合作期间内收益水平、收益分成情况等因素,酌情将该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

  此外,沈某主张的因经纪公司未按时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并无事实依据,经纪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系合法行使解除权,不存在违约,故对沈某的该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沈某提出的要求经纪公司返还平台奖励,经直播平台客服证实,平台奖励属于主播直播收入的一部分,经纪公司只能提取佣金,不应占有平台奖励,经纪公司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