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花钱上心仪小学“运作”失败,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时间: 2023-07-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37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杨敏霞 通讯员 刘 霞)“三对口”只有“两对口”,不符合学校招生政策,却想上心仪小学,找关系给服务费“运作”就行吗?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为上小学“运作”形成的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遂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2.3万元。

2021年12月,眼看孩子即将读小学,可孩子户口还未迁入居住地,着急的王某到处咨询打听招生政策。后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吴某相识。王某向吴某诉说了心中的烦恼。不料,吴某胸有成竹地表示,这种情况就读该小学没有问题,自己能帮忙。

后经双方磋商,王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吴某支付2.3万元,约定由吴某负责落实王某小孩入读某小学事宜。

直到2022年8月31日,王某小孩也没有收到学校通知书,更别说办理入学手续。

2022年9月1日,吴某告知王某此次安排入学出了意外,并表示歉意,同时承诺马上安排退款。事后,吴某一直未履行退款承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因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3万元,由被告负责落实原告小孩就读某小学事宜,双方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与相关规定中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机会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不符,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吴某因该无效服务合同取得的2.3万元服务费依法应予返还。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鉴于其与被告均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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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花钱上心仪小学“运作”失败,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杨敏霞 通讯员 刘 霞)“三对口”只有“两对口”,不符合学校招生政策,却想上心仪小学,找关系给服务费“运作”就行吗?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为上小学“运作”形成的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遂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2.3万元。

2021年12月,眼看孩子即将读小学,可孩子户口还未迁入居住地,着急的王某到处咨询打听招生政策。后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吴某相识。王某向吴某诉说了心中的烦恼。不料,吴某胸有成竹地表示,这种情况就读该小学没有问题,自己能帮忙。

后经双方磋商,王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吴某支付2.3万元,约定由吴某负责落实王某小孩入读某小学事宜。

直到2022年8月31日,王某小孩也没有收到学校通知书,更别说办理入学手续。

2022年9月1日,吴某告知王某此次安排入学出了意外,并表示歉意,同时承诺马上安排退款。事后,吴某一直未履行退款承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因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3万元,由被告负责落实原告小孩就读某小学事宜,双方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与相关规定中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机会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不符,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吴某因该无效服务合同取得的2.3万元服务费依法应予返还。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鉴于其与被告均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