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莫名背上千万担保债务陷入生存危机——检察院监督让民企“起死回生”

时间: 2023-08-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91

“感谢检察官为我们挽回了千万的经济损失,公司现在已经走出困境,业绩蒸蒸日上……”近日,接到来自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回访电话时,当事人熊先生感激不已。

数年前,因为牵扯一桩千万债务的担保纠纷,熊先生所经营的重庆A科技公司接连遭遇企业账户被执行、资金链断裂等困境,一度濒临破产。

今年2月,在重庆市两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下,该公司终于卸下债务包袱,彻底“起死回生”。

股份收购引来担保纠纷

“这家公司虽规模小、盈利少,但发展前景很可观。”2015年3月,“科创达人”熊先生满怀信心地收购了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多达8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承想,正当他想要带领研发团队大施拳脚之时,一桩突如其来的官司却打乱了全盘计划。

原来,早在转让股份前,王某已于2014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担保公司要求王某提供相应资产进行反担保。

“你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吗?可以以公司名义给我们作担保。”在担保公司一再要求下,王某除以自有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在未取得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A公司名义为这1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反担保,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王某未能清偿银行到期债务,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因王某无力清偿到期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和220万元利息,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便一纸诉状将其和A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对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后优先受偿。同时,还一并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闻此消息,熊先生多次找到王某理论。王某坚称,自己提供的房产足以负担债务,劝他不必过于担心。经核实,熊先生得知王某的房产价值足以抵债,且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担保公司也未就A公司申请执行,一度忧心忡忡的他这才放下心来。

企业一波三折深陷“生存危机”

眼瞅着A公司没受到官司影响,熊先生以为这事就此了结,便继续带领公司一门心思搞发展。

短短几年,A公司便在成都、广州等地设立多家分公司,不仅员工增至170多人、取得自主研发专利、软件著作权近40项,还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双项认证。

万万没想到,2015年4月,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名下全部房产陆续被冻结保全。2020年,王某所提供抵押的商业房产获解除冻结后,又遭遇房地产贬值,担保公司仅就该房产抵押执行300万元,便向法院申请对负有连带责任的A公司强制执行剩余900多万元债权。

之后,A公司账户里700多万元资金被法院陆续执行,不仅部分资金链出现断裂,还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外融资也变得异常困难。“近千万巨债一旦全部执行完毕,公司肯定会濒临倒闭,而且还涉及上百名员工的生计……”熊先生顿感绝望。

债务包袱一日不卸,公司发展一日不顺。2020年12月,当申请再审被法院依法驳回后,一筹莫展的熊先生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了检察五分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接力监督让企业“起死回生”

受理案件后,五分院办案检察官贺唯和同事随即调阅了案件审理和执行阶段的全部卷宗,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几经调查取证和法理论证,找到了监督办案的突破口。

[检察官认真研讨案情,寻找监督办案的突破口(资料图)]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王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担保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A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经提请该院检委会讨论,五分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理解,A公司在一审时也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原生效判决认定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难道这案子就只能这样了吗?有没有别的法子?请一定帮帮我们!”得知此事后,熊先生心中刚燃起的希望又瞬间熄灭。

鉴于该案标的金额较大、已严重影响到A公司这家科技龙头民企的正常经营,2022年3月,五分院决定依法跟进监督,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

“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本案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涉及民营经济保护,符合跟进监督条件。”审查完厚厚的案卷后,重庆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叶庭华支持了五分院的提抗意见。

2022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高法院提起抗诉。

2023年2月,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A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拿着法院的再审判决,熊先生申请执行回转,很快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该公司得以“起死回生”。

至此,两级检察机关历时3年的“接力”监督终于尘埃落定,通过该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重庆两级检察机关以‘如我在诉’的情怀,依法能动履职,以监督促公正,成功挽救了濒临破产倒闭的龙头民企,带给案涉企业满满的司法获得感。”一直关注此案的重庆市人大代表、九龙坡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上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自文说。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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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莫名背上千万担保债务陷入生存危机——检察院监督让民企“起死回生”

“感谢检察官为我们挽回了千万的经济损失,公司现在已经走出困境,业绩蒸蒸日上……”近日,接到来自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回访电话时,当事人熊先生感激不已。

数年前,因为牵扯一桩千万债务的担保纠纷,熊先生所经营的重庆A科技公司接连遭遇企业账户被执行、资金链断裂等困境,一度濒临破产。

今年2月,在重庆市两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下,该公司终于卸下债务包袱,彻底“起死回生”。

股份收购引来担保纠纷

“这家公司虽规模小、盈利少,但发展前景很可观。”2015年3月,“科创达人”熊先生满怀信心地收购了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多达8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承想,正当他想要带领研发团队大施拳脚之时,一桩突如其来的官司却打乱了全盘计划。

原来,早在转让股份前,王某已于2014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担保公司要求王某提供相应资产进行反担保。

“你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吗?可以以公司名义给我们作担保。”在担保公司一再要求下,王某除以自有商业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在未取得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A公司名义为这1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反担保,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王某未能清偿银行到期债务,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因王某无力清偿到期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和220万元利息,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便一纸诉状将其和A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对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后优先受偿。同时,还一并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闻此消息,熊先生多次找到王某理论。王某坚称,自己提供的房产足以负担债务,劝他不必过于担心。经核实,熊先生得知王某的房产价值足以抵债,且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担保公司也未就A公司申请执行,一度忧心忡忡的他这才放下心来。

企业一波三折深陷“生存危机”

眼瞅着A公司没受到官司影响,熊先生以为这事就此了结,便继续带领公司一门心思搞发展。

短短几年,A公司便在成都、广州等地设立多家分公司,不仅员工增至170多人、取得自主研发专利、软件著作权近40项,还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双项认证。

万万没想到,2015年4月,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名下全部房产陆续被冻结保全。2020年,王某所提供抵押的商业房产获解除冻结后,又遭遇房地产贬值,担保公司仅就该房产抵押执行300万元,便向法院申请对负有连带责任的A公司强制执行剩余900多万元债权。

之后,A公司账户里700多万元资金被法院陆续执行,不仅部分资金链出现断裂,还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外融资也变得异常困难。“近千万巨债一旦全部执行完毕,公司肯定会濒临倒闭,而且还涉及上百名员工的生计……”熊先生顿感绝望。

债务包袱一日不卸,公司发展一日不顺。2020年12月,当申请再审被法院依法驳回后,一筹莫展的熊先生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了检察五分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接力监督让企业“起死回生”

受理案件后,五分院办案检察官贺唯和同事随即调阅了案件审理和执行阶段的全部卷宗,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几经调查取证和法理论证,找到了监督办案的突破口。

[检察官认真研讨案情,寻找监督办案的突破口(资料图)]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王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担保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A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经提请该院检委会讨论,五分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理解,A公司在一审时也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原生效判决认定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难道这案子就只能这样了吗?有没有别的法子?请一定帮帮我们!”得知此事后,熊先生心中刚燃起的希望又瞬间熄灭。

鉴于该案标的金额较大、已严重影响到A公司这家科技龙头民企的正常经营,2022年3月,五分院决定依法跟进监督,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

“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本案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涉及民营经济保护,符合跟进监督条件。”审查完厚厚的案卷后,重庆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叶庭华支持了五分院的提抗意见。

2022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高法院提起抗诉。

2023年2月,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A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拿着法院的再审判决,熊先生申请执行回转,很快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该公司得以“起死回生”。

至此,两级检察机关历时3年的“接力”监督终于尘埃落定,通过该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重庆两级检察机关以‘如我在诉’的情怀,依法能动履职,以监督促公正,成功挽救了濒临破产倒闭的龙头民企,带给案涉企业满满的司法获得感。”一直关注此案的重庆市人大代表、九龙坡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上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自文说。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