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虽是正品仍属侵权

时间: 2023-08-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22

本网讯 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虽然经营者销售的是正品,仍然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原告经受让成为注册商标“PANPAN盼盼”“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属门、防盗门等。被告经营的店铺销售盼盼木门以及其他品牌金属门、铝合金门窗、玻璃门等,在店招、灯牌、店内背景板、木门售价牌、名片上使用了“盼盼科技健康门全屋定制”“盼盼到家,安居乐业”标识。经比对,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销售商为指明所销售的木门商品来源而对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的合理范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经过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销售盼盼木门,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承担责任。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他人商品,有权将该商品商标用于销售活动中描述该商品来源,以便消费者便于识别。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盼盼木门是经授权的正品,可以使用相应商标描述该商品来源。但店内还销售金属门、玻璃门等商品,被告在店招、店内装潢、名片等处突出使用了“盼盼”标识,且在店招下标注“全屋定制”“健康科技门”,已经超出描述盼盼木门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描述识别金属门、玻璃门等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结合原告“盼盼”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产品都系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杨敏霞

通讯员 廖晓莉 向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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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虽是正品仍属侵权

本网讯 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虽然经营者销售的是正品,仍然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原告经受让成为注册商标“PANPAN盼盼”“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属门、防盗门等。被告经营的店铺销售盼盼木门以及其他品牌金属门、铝合金门窗、玻璃门等,在店招、灯牌、店内背景板、木门售价牌、名片上使用了“盼盼科技健康门全屋定制”“盼盼到家,安居乐业”标识。经比对,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销售商为指明所销售的木门商品来源而对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的合理范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经过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销售盼盼木门,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承担责任。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他人商品,有权将该商品商标用于销售活动中描述该商品来源,以便消费者便于识别。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盼盼木门是经授权的正品,可以使用相应商标描述该商品来源。但店内还销售金属门、玻璃门等商品,被告在店招、店内装潢、名片等处突出使用了“盼盼”标识,且在店招下标注“全屋定制”“健康科技门”,已经超出描述盼盼木门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描述识别金属门、玻璃门等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结合原告“盼盼”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产品都系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杨敏霞

通讯员 廖晓莉 向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