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女子与前夫离婚后,10年来极少探望亲生女儿,其监护权该不该被撤销?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未成年人小敏祖父母李某、赵某某提起的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认定小敏母亲王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赵某某为小敏的监护人。 2013年,小敏(化名)刚满1岁时,父母便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敏一直由父亲赵某抚养,随同祖父母生活。母亲王某在离婚后的10年时间,极少出现和探望小敏。2022年2月,小敏的父亲赵某因工伤去世。 由于小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领取其父的工亡保险待遇需要经监护人王某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小敏的祖父母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多年未联系的王某,但王某已重新组建家庭,不仅不履行监护职责,还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导致小敏无法领取其父亲的抚恤金达一年之久,生活陷入困难。 迫于无奈,李某、赵某某向南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赵某某为小敏的监护人。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征求了小敏的意愿后,先后到小敏所在家庭、学校、社区开展了走访、调查,详细了解其个人生活情况。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赵某与王某离婚后,小敏一直由李某、赵某某照顾,其父亡故后,作为监护人的王某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未尽到对小敏的保护、教育和关心义务,还怠于行使权利使小敏无法领取其父亲的工亡赔偿金达一年之久,导致小敏生活困难。小敏从小随祖父母生活,在祖父母的长期照顾下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其表达了愿意继续跟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监护权变更为李某、赵某某有利于处理小敏的生活、学习事务,也有利于小敏的学习、成长。 因此,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法院最终判决小敏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赵某某。 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进行了跟踪、回访,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落到实处。小敏的祖父母李某、赵某某向法院赠送锦旗,表达诚挚的谢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