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支付赡养费获支持

时间: 2023-09-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546

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的子女,当母亲老了,子女能否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责令儿子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案由:

母亲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诉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今年年满60岁的李大娘与张大叔于1997年离婚,约定儿子张三由张大叔抚养,女儿张凤平(化名)由李大娘抚养。步入老年后,李大娘患有二型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等疾病,需长期服药,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直由其女儿张凤平赡养。因儿子张三不履行赡养义务,今年6月,李大娘向铜梁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按月给付赡养费、医疗费。

被告张三辩称,李大娘与其父亲离婚时已有约定,自己由父亲抚养,作为母亲的李大娘,离婚后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并且自己还将房屋交给母亲使用,张三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且自己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驳回李大娘的诉讼请求。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系李大娘的成年子女,李大娘现年已满60周岁,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张三给付赡养费,虽然张三的父母于1997年离婚,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而终止。李大娘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结合铜梁地区的消费水平、李大娘另有一成年子女以及张三的家庭情况等,支持张三每月支付李大娘赡养费500元的请求。同时,赡养人应当让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如李大娘确因患病需治疗,张三应当保证李大娘及时得到治疗。考虑到李大娘另有一名成年子女,张三每月除支付赡养费外,应承担李大娘年满60周岁后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法官释法:

抚养和赡养并非因果关系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铜梁法院法官雷宇认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即使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抚养和赡养并非因果关系,而是因为爱而付出的行动关系,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力所能及地照顾对方,才能将爱延续、传承。

老年人基本赡养费包括;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等。

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不应把子女赡养看作是理所当然,若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可能会面临不被赡养的风险。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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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支付赡养费获支持

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的子女,当母亲老了,子女能否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责令儿子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案由:

母亲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诉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今年年满60岁的李大娘与张大叔于1997年离婚,约定儿子张三由张大叔抚养,女儿张凤平(化名)由李大娘抚养。步入老年后,李大娘患有二型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等疾病,需长期服药,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直由其女儿张凤平赡养。因儿子张三不履行赡养义务,今年6月,李大娘向铜梁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按月给付赡养费、医疗费。

被告张三辩称,李大娘与其父亲离婚时已有约定,自己由父亲抚养,作为母亲的李大娘,离婚后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并且自己还将房屋交给母亲使用,张三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且自己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驳回李大娘的诉讼请求。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系李大娘的成年子女,李大娘现年已满60周岁,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张三给付赡养费,虽然张三的父母于1997年离婚,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而终止。李大娘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结合铜梁地区的消费水平、李大娘另有一成年子女以及张三的家庭情况等,支持张三每月支付李大娘赡养费500元的请求。同时,赡养人应当让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如李大娘确因患病需治疗,张三应当保证李大娘及时得到治疗。考虑到李大娘另有一名成年子女,张三每月除支付赡养费外,应承担李大娘年满60周岁后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法官释法:

抚养和赡养并非因果关系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铜梁法院法官雷宇认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即使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抚养和赡养并非因果关系,而是因为爱而付出的行动关系,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力所能及地照顾对方,才能将爱延续、传承。

老年人基本赡养费包括;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等。

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不应把子女赡养看作是理所当然,若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可能会面临不被赡养的风险。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