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3-09-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7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9月27日下午,《重庆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我市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供法治保障。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9月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重庆市审计条例(草案)》)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和整改、法律责任、附则。”娄振新说。《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强调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条例》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机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条例》强调审计项目计划全市统一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9类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据了解,有的部门和区县建议,在草案中强化审计数字化建设,通过审计数字化完善审计体系建设、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条例》第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构建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运用数字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推进全过程数字化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对建立常态化审计数据报送机制、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相关规则以及数据安全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第四十二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利用。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审计工作流程,对工作协调机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以及查询账户和存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送达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完善。

《条例》设专章,突出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娄振新介绍,《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审计结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强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他表示,《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利用,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实时了解整改成效、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强调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预算安排等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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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9月27日下午,《重庆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我市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供法治保障。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9月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重庆市审计条例(草案)》)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和整改、法律责任、附则。”娄振新说。《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强调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条例》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机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条例》强调审计项目计划全市统一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9类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据了解,有的部门和区县建议,在草案中强化审计数字化建设,通过审计数字化完善审计体系建设、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条例》第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构建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运用数字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推进全过程数字化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对建立常态化审计数据报送机制、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相关规则以及数据安全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第四十二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利用。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审计工作流程,对工作协调机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以及查询账户和存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送达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完善。

《条例》设专章,突出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娄振新介绍,《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审计结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强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他表示,《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利用,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实时了解整改成效、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强调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预算安排等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