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交流发言摘编

时间: 2023-10-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371

编者按

10月12日,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在重庆召开。11位交流发言人围绕论坛议题,分3个阶段进行了多学科、多领域、多维度的深入讨论和深度交流,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秦鹏、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黄东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贾健3位法学专家分别依次对3个阶段交流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本报记者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交流发言人围绕论坛议题进行深度交流)

第一阶段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立案标准问题研究》

□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郑玮洺

为科学探索公益诉讼领域,一线检察官在具体办案中针对是否探索办理某一“等外”领域案件,可形成“三阶层”的判断方法。第一阶层,把握公益诉讼之职能定位与责任界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检察职能体系中判断某一公益损害属不属于公益诉讼管辖。第二阶层,在满足前者的基础上,紧抓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拓展重点。第三阶层,对于“等外”领域案件探索拓展的立案标准,应在满足第一阶层与第二阶层的基础上,从正面条件与反面限制两个角度来判断对于一具体公益损害是否需要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秦鹏点评:论文来自实务一线的研究,将有助于规范和引导新领域案件办理工作,有助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能够为健全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功能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的整合研究》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刘天鸽

我国多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覆盖范围既有重合又有缺失,救济实践存在程序混乱。归类并梳理当前的救济程序,私法救济中,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高度相似,而两诉程序规则细化不足,致使诉讼程序混乱;公法救济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分配不明,公法程序与私法程序衔接不畅。救济程序整体协调性不足,有待完善体系化构建。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主体职能错位、协调机制缺失与制度功能偏离,是导致救济程序混乱的直接原因。追溯功能演进,制度功能实现的实践误区是程序混乱的本质。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调整制度功能偏离,完善协调机制,构建以行政救济为主导、其他主体加强监督的救济整合程序。

秦鹏点评:论文主张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构建以行政救济为主导、其他主体加强监督的救济整合程序,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研究主题和建言思路,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论行政协议可仲裁纠纷的识别》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熊勇先

行政协议中有限适用仲裁化解纠纷具有客观现实需求,并契合公私合作治理的价值追求。行政协议可仲裁纠纷的识别,应当划分行政协议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不同阶段,区分行政性纠纷和协议性纠纷,以当事人对纠纷涉及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作为识别的实质性标准,并运用近因理论考察复合型纠纷与行政职权的因果链条。经过识别,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财产权纠纷、履行阶段的财产权纠纷以及意定变更、解除纠纷等,属于可仲裁的行政协议纠纷。

秦鹏点评:论文契合时代发展需要,展开对可仲裁行政协议纠纷识别的研究,且经过识别研究,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等三种纠纷属于可以仲裁的行政协议纠纷。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可以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诉利益判断下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然类型化及涉外性》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 胜

关切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解决途径,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内在原理而由诉利益切入,针对该请求权经由实体规范对接适用诉讼程序开展类型化分析。伴随我国外商投资法颁布施行,必然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主体的股东乃至对外商贸活动的公司法人主体涉外性权衡问题。基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应然类型化分析,将不易被顾及的微观缺陷及其解决,反映于宏观层面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正完善,切实强化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秦鹏点评:论文的主要观点有助于我国商事法律的健全,也具有强化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研究价值。

第二阶段

《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探索》

□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德正

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面临诸多困境。一是侵权主体不清,多元化主体难以确定责任归属。二是侵权客体难界定,个人信息与隐私交融,权利内涵不明。三是侵权过错难认定,行为主观状态难考量。四是侵权后果难查明,损害无形难以定量。五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权利人举证能力弱。六是制度保障不足,立法应对乏力。当前亟须厘清人工智能责任主体,明确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边界,重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运用扎根理论,构建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模型,为完善相关立法与实务提供理论支撑,以适应算法时代隐私保护的新挑战。

黄东东点评:论文依据扎根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阐明了以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对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进行认定面临困境。

《数字可行能力视角下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的机理与路向》

□贵州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朱 奎

数字时代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可及,推进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升级不仅要关注资源的配给,更要强调对民众数字可行能力的保障与提升。数字可行能力是民众参与数字社会的实际机会与实质自由,具有拓展政策评估方法、推动数字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提质升级的功能。从数字可行能力面向阐释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的路向是扩宽评估方法的信息基础,清晰界定数字可行能力的概念与维度,注重个体能力的异质性与环境的多样性,强化民众的实际参与机会与自由,完善评价标准和体系规划,保障公共理性的良性互动和有序参与,推动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升级。

黄东东点评:论文将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经典理论引入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为数字政府建设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面向。

《数据权利法律属性的范式统合》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旭东

数据权利的目的是合理分配数据的市场利益、确定数据交易对象的归属和维持数据交易秩序。作为权利客体,数据无法完全适用物权、债权、个人信息权益与知识产权等已有法定权益的权利结构。在既有法学理论与制度缺乏一般性分析标准的情况下,数据上正当利益的保护应当借鉴场景公正理论的分析思路,根据不同数据处理场景中数据的具体特征,对数据的权利属性予以类型化,保障数据上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黄东东点评:论文全面梳理了数据确权的研究现状,提出运用范式统合结合场景公正理论和比例原则,对数据权利进行类型化。

第三阶段

《严惩与保护:民营企业犯罪惩治规范化探析——以单位犯罪意志认定规则完善为视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郜志龙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民营企业是当前单位犯罪最常见的主体,目前《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仍需完善,制度尚存模糊之处,罪与非罪标准不一,不利于准确认定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建议重新构建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着重审查涉案单位的犯罪主观要件,细化审查规则,实现对涉案民营企业“罚当其罪”。

贾健点评:论文聚焦到单位犯罪的意志认定这一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问题之上,较为系统地挖掘梳理了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对当前民营企业犯罪的精准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非法捕捞类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与规范进路——基于56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陈 圳

通过对非法捕捞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的现状考察,梳理出该类案件中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存在增殖放流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协同性,修复资金使用主体混乱且使用、管理、监督程序不完善,劳务提供和调解缺乏规范性等问题。立足环境正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协同性原则,构建法院、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和侵权人共建共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创新提出倚重行政指导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成立公益信托管理机构使用修复资金,规范劳务代偿,防止调解异化等观点和措施。

贾健点评:论文通过实证分析,就目前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梳理,提出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规范劳务代偿等观点和措施,对司法实务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高空抛物罪情节犯的限缩——以准抽象危险犯为视角》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易文华

高空抛物罪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情节犯,因“情节严重”内涵模糊,以及轻罪刑罚附加“情节严重”构成要件的表述逻辑不畅,导致高空抛物犯罪圈不当扩张,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回归危险犯教义学理论,高空抛物罪情节犯应归属于准抽象危险犯,该“危险”指行为本身的危险属性或与行为相分离的结果危险状态,故在允许反证以出罪的视角下,可从行为无危险或结果无危险两方面限缩高空抛物罪情节犯的适用。

贾健点评:论文聚焦到近年来的热点罪名,归纳总结了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高空抛物罪的情节犯是准抽象危险犯,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司法认定规则——以154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法教义学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 夏江丽

受到传播技术发展的影响,不同部门法分野以及概念涵摄与结果适用的逻辑顺序倒置等影响,当前司法实践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仍然存在一定模糊性,需要以法秩序统一为原理进行认定思路的矫正,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不同法域加以协调,对概念可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但扩张解释不应超出民事侵权范畴。在对复制发行概念进行体系化重构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根本、以刑民衔接为重点、以属性区分为基础进行认定路径的具体建构,既不能以法域不同为由“画地为牢”,更不能忽视不同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从而要求《刑法》唯前置法“马首是瞻”,从而达到法秩序的有机统一。

贾健点评:论文把扩张解释的限度与法秩序统一原则结合起来,提出要“对复制基础上的再创作行为保持谦抑”,对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传播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杨 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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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交流发言摘编

编者按

10月12日,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在重庆召开。11位交流发言人围绕论坛议题,分3个阶段进行了多学科、多领域、多维度的深入讨论和深度交流,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秦鹏、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黄东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贾健3位法学专家分别依次对3个阶段交流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本报记者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交流发言人围绕论坛议题进行深度交流)

第一阶段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立案标准问题研究》

□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郑玮洺

为科学探索公益诉讼领域,一线检察官在具体办案中针对是否探索办理某一“等外”领域案件,可形成“三阶层”的判断方法。第一阶层,把握公益诉讼之职能定位与责任界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检察职能体系中判断某一公益损害属不属于公益诉讼管辖。第二阶层,在满足前者的基础上,紧抓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拓展重点。第三阶层,对于“等外”领域案件探索拓展的立案标准,应在满足第一阶层与第二阶层的基础上,从正面条件与反面限制两个角度来判断对于一具体公益损害是否需要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秦鹏点评:论文来自实务一线的研究,将有助于规范和引导新领域案件办理工作,有助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能够为健全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功能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的整合研究》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刘天鸽

我国多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覆盖范围既有重合又有缺失,救济实践存在程序混乱。归类并梳理当前的救济程序,私法救济中,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高度相似,而两诉程序规则细化不足,致使诉讼程序混乱;公法救济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分配不明,公法程序与私法程序衔接不畅。救济程序整体协调性不足,有待完善体系化构建。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主体职能错位、协调机制缺失与制度功能偏离,是导致救济程序混乱的直接原因。追溯功能演进,制度功能实现的实践误区是程序混乱的本质。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调整制度功能偏离,完善协调机制,构建以行政救济为主导、其他主体加强监督的救济整合程序。

秦鹏点评:论文主张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构建以行政救济为主导、其他主体加强监督的救济整合程序,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研究主题和建言思路,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论行政协议可仲裁纠纷的识别》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熊勇先

行政协议中有限适用仲裁化解纠纷具有客观现实需求,并契合公私合作治理的价值追求。行政协议可仲裁纠纷的识别,应当划分行政协议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不同阶段,区分行政性纠纷和协议性纠纷,以当事人对纠纷涉及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作为识别的实质性标准,并运用近因理论考察复合型纠纷与行政职权的因果链条。经过识别,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财产权纠纷、履行阶段的财产权纠纷以及意定变更、解除纠纷等,属于可仲裁的行政协议纠纷。

秦鹏点评:论文契合时代发展需要,展开对可仲裁行政协议纠纷识别的研究,且经过识别研究,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等三种纠纷属于可以仲裁的行政协议纠纷。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可以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诉利益判断下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然类型化及涉外性》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 胜

关切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解决途径,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内在原理而由诉利益切入,针对该请求权经由实体规范对接适用诉讼程序开展类型化分析。伴随我国外商投资法颁布施行,必然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主体的股东乃至对外商贸活动的公司法人主体涉外性权衡问题。基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应然类型化分析,将不易被顾及的微观缺陷及其解决,反映于宏观层面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正完善,切实强化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秦鹏点评:论文的主要观点有助于我国商事法律的健全,也具有强化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研究价值。

第二阶段

《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探索》

□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德正

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面临诸多困境。一是侵权主体不清,多元化主体难以确定责任归属。二是侵权客体难界定,个人信息与隐私交融,权利内涵不明。三是侵权过错难认定,行为主观状态难考量。四是侵权后果难查明,损害无形难以定量。五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权利人举证能力弱。六是制度保障不足,立法应对乏力。当前亟须厘清人工智能责任主体,明确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边界,重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运用扎根理论,构建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模型,为完善相关立法与实务提供理论支撑,以适应算法时代隐私保护的新挑战。

黄东东点评:论文依据扎根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阐明了以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对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进行认定面临困境。

《数字可行能力视角下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的机理与路向》

□贵州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朱 奎

数字时代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可及,推进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升级不仅要关注资源的配给,更要强调对民众数字可行能力的保障与提升。数字可行能力是民众参与数字社会的实际机会与实质自由,具有拓展政策评估方法、推动数字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提质升级的功能。从数字可行能力面向阐释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的路向是扩宽评估方法的信息基础,清晰界定数字可行能力的概念与维度,注重个体能力的异质性与环境的多样性,强化民众的实际参与机会与自由,完善评价标准和体系规划,保障公共理性的良性互动和有序参与,推动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升级。

黄东东点评:论文将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经典理论引入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为数字政府建设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面向。

《数据权利法律属性的范式统合》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旭东

数据权利的目的是合理分配数据的市场利益、确定数据交易对象的归属和维持数据交易秩序。作为权利客体,数据无法完全适用物权、债权、个人信息权益与知识产权等已有法定权益的权利结构。在既有法学理论与制度缺乏一般性分析标准的情况下,数据上正当利益的保护应当借鉴场景公正理论的分析思路,根据不同数据处理场景中数据的具体特征,对数据的权利属性予以类型化,保障数据上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黄东东点评:论文全面梳理了数据确权的研究现状,提出运用范式统合结合场景公正理论和比例原则,对数据权利进行类型化。

第三阶段

《严惩与保护:民营企业犯罪惩治规范化探析——以单位犯罪意志认定规则完善为视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郜志龙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民营企业是当前单位犯罪最常见的主体,目前《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仍需完善,制度尚存模糊之处,罪与非罪标准不一,不利于准确认定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建议重新构建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着重审查涉案单位的犯罪主观要件,细化审查规则,实现对涉案民营企业“罚当其罪”。

贾健点评:论文聚焦到单位犯罪的意志认定这一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问题之上,较为系统地挖掘梳理了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对当前民营企业犯罪的精准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非法捕捞类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与规范进路——基于56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陈 圳

通过对非法捕捞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的现状考察,梳理出该类案件中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存在增殖放流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协同性,修复资金使用主体混乱且使用、管理、监督程序不完善,劳务提供和调解缺乏规范性等问题。立足环境正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协同性原则,构建法院、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和侵权人共建共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创新提出倚重行政指导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成立公益信托管理机构使用修复资金,规范劳务代偿,防止调解异化等观点和措施。

贾健点评:论文通过实证分析,就目前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梳理,提出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规范劳务代偿等观点和措施,对司法实务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高空抛物罪情节犯的限缩——以准抽象危险犯为视角》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易文华

高空抛物罪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情节犯,因“情节严重”内涵模糊,以及轻罪刑罚附加“情节严重”构成要件的表述逻辑不畅,导致高空抛物犯罪圈不当扩张,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回归危险犯教义学理论,高空抛物罪情节犯应归属于准抽象危险犯,该“危险”指行为本身的危险属性或与行为相分离的结果危险状态,故在允许反证以出罪的视角下,可从行为无危险或结果无危险两方面限缩高空抛物罪情节犯的适用。

贾健点评:论文聚焦到近年来的热点罪名,归纳总结了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高空抛物罪的情节犯是准抽象危险犯,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司法认定规则——以154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法教义学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 夏江丽

受到传播技术发展的影响,不同部门法分野以及概念涵摄与结果适用的逻辑顺序倒置等影响,当前司法实践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仍然存在一定模糊性,需要以法秩序统一为原理进行认定思路的矫正,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不同法域加以协调,对概念可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但扩张解释不应超出民事侵权范畴。在对复制发行概念进行体系化重构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根本、以刑民衔接为重点、以属性区分为基础进行认定路径的具体建构,既不能以法域不同为由“画地为牢”,更不能忽视不同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从而要求《刑法》唯前置法“马首是瞻”,从而达到法秩序的有机统一。

贾健点评:论文把扩张解释的限度与法秩序统一原则结合起来,提出要“对复制基础上的再创作行为保持谦抑”,对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传播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杨 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