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二大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规定。 10月24日,有乘客向二大队投诉,称其乘坐一辆出租车从重庆北站北广场到观音桥期间,驾驶员存在使用不文明用语的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该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行为属实,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驾驶员陈某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承诺及时改正,同时主动向乘客致歉并取得李女士谅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决定开具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责令驾驶员立即改正,并对其不予以罚款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