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时间: 2023-1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78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11月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据了解,《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其中,正文共22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时间以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以及设施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范围、标准、联网和验收要求,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处理,数据运用要求以及数据超标、超总量判定方法。

同时,《办法》明确了7种情况将被认定为涉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主要包括: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情形的认定,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情形的认定,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认定,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情形的认定,发现数据异常或超标等情况不报告的情形的认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情形的认定,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认定。

“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作,自动监测数据是反映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将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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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11月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据了解,《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其中,正文共22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时间以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以及设施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范围、标准、联网和验收要求,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处理,数据运用要求以及数据超标、超总量判定方法。

同时,《办法》明确了7种情况将被认定为涉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主要包括: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情形的认定,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情形的认定,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认定,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情形的认定,发现数据异常或超标等情况不报告的情形的认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情形的认定,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认定。

“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作,自动监测数据是反映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将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