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打击“代理退保”金融犯罪

时间: 2023-1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20

□李大鹏

“代理退保”是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保单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退保,通过捆绑目标客户、逼迫保险公司、线下发展代理等形式获取不法收益的犯罪模式。目前,“代理退保”已成为扰乱保险市场、损害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灾区,逐步形成通过恶意投诉实现“退保理财”“退旧换新”、收取高额手续费牟利的一条黑色产业链。

现有“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实践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整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的通知》,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判,实施了有效的打击实践和实务探索。

有效打击实践的分类研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实施“代理退保”行为中的预备行为。在这一行为中,黑产团伙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投保人信息,以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游说客户委托其办理退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的打击对象是“代理退保”的预备行为,能够实现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犯罪行为的前置阻断,但尚不能形成对“代理退保”完整实行行为的整体打击,难以作为打击的典型实践。

以诈骗罪实施打击。犯罪团伙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能够代理客户办理退保为名,从意图退保的保险消费者手中骗取手续费,实施诈骗犯罪。该类犯罪的主体是电诈团伙成员,而非“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实施打击,能够重点打击电诈团伙,但较难打击到“代理退保”黑产团伙。

以职务侵占罪实施打击。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侵占公司“开单”奖金,劝说投保客户全额退保并重新投保,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在该类案件中,犯罪主体是保险公司员工,“退保”是其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不具有典型性。

实务探索的结构化分析。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就“代理退保”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进行了探索。

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已经确定无疑,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强拿硬要、或者强行索取。而在“退保”这一行为中,投保人期望退还的金额,与保险公司愿意返还的金额并不一致,且因为保险条款、累计缴纳保费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间、退保原因等因素产生纠纷。

虽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代理退保”明显不属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范畴,且非法经营作为列举型犯罪,在其列举的非法经营的表现形式中,并没有代理退保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对策

正如对公职人员的打击应该以职务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对金融黑产的打击也应该以金融犯罪的罪名科刑。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建议以上述侦查实践引导打击思路,并研判该类犯罪的打击模型,以期打响以金融犯罪罪名惩治“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第一枪。

开拓“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思路。对寿险保单进行多维度(如过户日期、投保险种、保险公司等)筛查,明确“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通过“助贷”黑产团伙伪造寿险资质成功实施保证险诈骗的投保人),查明过户寿险保单时提供“保险利益凭证”的真假,厘清“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帮助“助贷”黑产团伙金融犯罪的共犯关系,锁定退保中介嫌疑人。

创建“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模型。首先,通过“投保融资性保证保险且已理赔的寿险投保人和投保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和投保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明确投保人;其次,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的手续费转账规律“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明确黑产中介。具体而言:

通过条件A:“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且理赔的投保人”,筛选出贷款、投保、理赔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保证险投保人。

通过条件B:“贷款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筛选出以变更寿险保单获取授信的投保人。

通过条件C:“贷款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筛选出疑似“退保”黑产团伙操作的订单。

综合条件ABC得到“投保人清单”,该清单是“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

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之间手续费交易的转账规律(暨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锁定“助贷”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人员。

加强警银协作,实现预防与打击并重。以公安机关为主导,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警银协作配合,结合职能职责和角色定位,通过案列剖析、风险提醒、行业整顿、违规警示等途径,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教育和引导,揭露此类犯罪的手段方法,曝光金融黑产团伙的现实危害,依托全民金融法制意识的提升,构建金融安全的防护屏障。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经侦支队一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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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打击“代理退保”金融犯罪

□李大鹏

“代理退保”是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保单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退保,通过捆绑目标客户、逼迫保险公司、线下发展代理等形式获取不法收益的犯罪模式。目前,“代理退保”已成为扰乱保险市场、损害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灾区,逐步形成通过恶意投诉实现“退保理财”“退旧换新”、收取高额手续费牟利的一条黑色产业链。

现有“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实践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整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的通知》,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判,实施了有效的打击实践和实务探索。

有效打击实践的分类研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实施“代理退保”行为中的预备行为。在这一行为中,黑产团伙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投保人信息,以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游说客户委托其办理退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的打击对象是“代理退保”的预备行为,能够实现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犯罪行为的前置阻断,但尚不能形成对“代理退保”完整实行行为的整体打击,难以作为打击的典型实践。

以诈骗罪实施打击。犯罪团伙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能够代理客户办理退保为名,从意图退保的保险消费者手中骗取手续费,实施诈骗犯罪。该类犯罪的主体是电诈团伙成员,而非“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实施打击,能够重点打击电诈团伙,但较难打击到“代理退保”黑产团伙。

以职务侵占罪实施打击。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侵占公司“开单”奖金,劝说投保客户全额退保并重新投保,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在该类案件中,犯罪主体是保险公司员工,“退保”是其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不具有典型性。

实务探索的结构化分析。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就“代理退保”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进行了探索。

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已经确定无疑,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强拿硬要、或者强行索取。而在“退保”这一行为中,投保人期望退还的金额,与保险公司愿意返还的金额并不一致,且因为保险条款、累计缴纳保费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间、退保原因等因素产生纠纷。

虽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代理退保”明显不属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范畴,且非法经营作为列举型犯罪,在其列举的非法经营的表现形式中,并没有代理退保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对策

正如对公职人员的打击应该以职务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对金融黑产的打击也应该以金融犯罪的罪名科刑。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建议以上述侦查实践引导打击思路,并研判该类犯罪的打击模型,以期打响以金融犯罪罪名惩治“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第一枪。

开拓“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思路。对寿险保单进行多维度(如过户日期、投保险种、保险公司等)筛查,明确“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通过“助贷”黑产团伙伪造寿险资质成功实施保证险诈骗的投保人),查明过户寿险保单时提供“保险利益凭证”的真假,厘清“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帮助“助贷”黑产团伙金融犯罪的共犯关系,锁定退保中介嫌疑人。

创建“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模型。首先,通过“投保融资性保证保险且已理赔的寿险投保人和投保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和投保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明确投保人;其次,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的手续费转账规律“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明确黑产中介。具体而言:

通过条件A:“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且理赔的投保人”,筛选出贷款、投保、理赔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保证险投保人。

通过条件B:“贷款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筛选出以变更寿险保单获取授信的投保人。

通过条件C:“贷款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筛选出疑似“退保”黑产团伙操作的订单。

综合条件ABC得到“投保人清单”,该清单是“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

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之间手续费交易的转账规律(暨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锁定“助贷”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人员。

加强警银协作,实现预防与打击并重。以公安机关为主导,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警银协作配合,结合职能职责和角色定位,通过案列剖析、风险提醒、行业整顿、违规警示等途径,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教育和引导,揭露此类犯罪的手段方法,曝光金融黑产团伙的现实危害,依托全民金融法制意识的提升,构建金融安全的防护屏障。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经侦支队一级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