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卖淫现状及防范打击

时间: 2023-1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48

□张焱林

当今社会网络飞速发展,互联网无孔不入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光鲜外表下潜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游摊式”卖淫就是传统线下卖淫行为在与互联网融合后,以互联网各种聊天方式拉客招嫖,卖淫行为在网下完成且无固定场所的卖淫形式。

“游摊式”卖淫的概述

相比于传统的卖淫方式,俗称“坐摊式”卖淫,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置卖淫场所,多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设置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游摊式”卖淫已形成一整套充分运用互联网的运营模式,集引流——转化——消费——存留——反馈五个环节来完成。而且最后一个阶段在反馈的同时又进一步引流,从而周而复始地推动并支撑“游摊式”卖淫模式的运行。

案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21年5月开始,安排、指导其侄儿赵某以张贴、发放小卡片的方式,联系嫖客并谈好价格,由赵某某指挥卖淫女开好房间,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2021年9月后,赵某某指导赵某发展蒋某、贺某等人张贴、发放小卡片招嫖,谈好价格后通过赵某联系赵某某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由赵某某通过赵某下发提成。赵某某主要以以下方式安排卖淫嫖娼:卖淫女上门服务,金额850元至950元不等,并由赵某某提供车辆接送;卖淫女开房等待嫖客上门的方式,金额600元至800元不等。上述两种方式卖淫女在性交易结束后留存300元,余下部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每单给赵某150元提成,赵某再根据谁介绍来的嫖客对应发放50~100元的提成,剩下的自己留存。嫖客包夜方式,金额1600元至2500元不等,卖淫女在性交易结束后留存1000元,余下部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每单给赵某300元至400元提成,赵某再给介绍嫖客的人发放提成。卖淫女的招揽,都是赵某某在网上聊天软件发布一些涉及性交的隐晦语言,勾搭上有卖淫想法的女性后,要求对方发送标有艺名、年龄、三围的私密照片,作为推送给嫖客的名片,并与卖淫女约定性交易的方式和地点。赵某某对卖淫女从不控制措施,要求卖淫时发个消息、不卖淫的就不发消息,卖淫女多时有十几个、少时也有四五个,人员不固定、地点不固定。赵某某与卖淫女、嫖客线下并不接触,只是在网上勾搭上嫖客后按嫖客要求及约定的方式,通知卖淫女是上门服务、还是开房等候,如果是开房等候,卖淫女在开好房间后将地址、房间号用微信告知赵某某,赵某某推送给嫖客,完成交易。

本案例清晰反映出“游摊式”卖淫的各个环节。

第一环:引流。赵某某指使赵某发展下线,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帮其从事张贴、发放小卡片的相关事宜,卡片上留有微信、QQ、电话等联系方式,嫖客有需要可以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联系蒋某、贺某等人,此处蒋某、贺某等人相当于“代聊群体”角色。

第二环:转化。收到蒋某、贺某等人发送的嫖客信息后,赵某某会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将手里现有能提供卖淫服务的卖淫女的相关信息包括卖淫女的艺名、三围、年龄、身高、能提供的服务方式以二维码的形式推送给嫖客,嫖客通过“选妃”确定性交易的对象,并与蒋某、贺某等人谈好价格,赵某某安排卖淫嫖娼活动。

第三环:消费。嫖客与卖淫女线下完成性交易。卖淫女将违法所得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进行分配,整个“游摊式”卖淫过程的参与者均有获利。

第四环:留存。蒋某、贺某等人留存嫖客的资料,通过后续的沟通和不定时的朋友圈推送,诱使嫖客成为“回头客”,并对多次回顾的嫖客,在其昵称上专门标注回顾次数,重点进行推送,从而实现其重复消费,意图让“游摊式”卖淫成为闭环。

第五环:反馈。嫖客在完成性交易后,蒋某、贺某等人往往会热情询问嫖客的感受如何,并表示不足之处会与卖淫女沟通,以后会提供更尽善尽美的服务,并将嫖客好评的反馈截图,整理成朋友圈来作为推送的素材,当获得嫖客的优质反馈后,适时向嫖客提议如有其他朋友也可以推荐来玩,从而又达到引流的效果,来推动模式周而复始地运行。

由此可见,互联网“游摊式”卖淫已经基本摆脱了传统“坐摊式”卖淫的形式,凸显出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这种利用手机终端进行招嫖、发布招嫖信息、大量印发小卡片的方式,对卖淫活动进行高效、统一地管理和操控。

“游摊式”卖淫高发的原因

网络技术推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的投射和延伸。网络卖淫嫖娼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样,都是传统违法犯罪应用网络的新变种,是传统犯罪互联网化的必然结果。网络卖淫嫖娼借助互联网,在网络这个虚拟但却开放的空间内呈现出蔓延之势。

经济利益驱使。卖淫嫖娼之所以屡打不绝,最根本的原因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卖淫常见的原因一般有拜金主义、贪玩好奇、追求性刺激、情感报复等,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经济利益驱动。

打击难度增大。确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难。为逃避侦查,涉案人员使用的网上身份一般不是本人注册或未落实实名登记,亦或是通过网上非法购买获得。查处涉案资金账户难,追查违法所得难。网络卖淫团伙往往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进行资金归集、转移。依法固定电子证据难。涉案人员定期更换账号、账户,删除聊天记录,防止留下违法犯罪痕迹,实现反侦查。跨区域打击查处难度大、成本高。交通和网络通信的便利,使网络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由比较集中开始变得分散和多变,要掌握组织卖淫团伙的活动规律,需要投入大量警力,开展较长时间的外围调查、侦控。认定案件事实难。尽管网络招嫖活动多是长时间存在,但公安机关能够查获的卖淫行为往往较少,导致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直接影响了定罪量刑和打击效果。

依法打击网络卖淫的对策建议

做好宣传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群众路线是解决公安工作中一切困难的根本办法和出路。群众举报是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获取违法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最重要的渠道。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网络卖淫嫖娼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方便了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举报。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网上的举报网站、举报信箱和群众留言板等,积极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要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的便利,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到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

加强网上巡查和网下重点场所检查。网上招嫖和人员调度是网络卖淫的主要环节,而网上招嫖线索往往是侦破此类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对不良用户、不良信息的发现和控制能力,督促网络运营商切实做好网络聊天账号、网络聊天信息的过滤和清理,对含有招嫖内容的信息做到及时发现、迅速落地,最大限度地提前预警和前端打击网络卖淫活动。派出所、治安支队、社区警务室等警务单位要针对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加大对中小型酒店、旅馆、出租屋等场所的管理,提高对案件多发地段的巡查频次,综合运用专项治理、突击检查、暗访等手段,不断提升发现卖淫窝点的能力。在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后,要通过突击询问、案件串并、线索关联等方式及时发现有组织的网络卖淫团伙。

严格依法落实各类实名登记制度。网上大部分身份和信息都可以轻松实现“匿名隐身”,网上网下虚实不对应,致使网络犯罪难发现,难溯源,难打击。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监督和指导各类办网、上网、涉网主体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网站开办实名制、网吧上网实名制、移动通信电话卡实名制、酒店宾馆行业入住实名制、房屋租赁实名制、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等网上支付账户)实名制、交通运输购票实名制、物流快递实名制等实名登记制度,是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落实违法犯罪人员真实身份的重要依据和途径。

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侦查优势。用好侦查手段,不断提高证据收集能力,牢固树立情报先行主导办案理念,将卖淫活动背后的组织者、代聊群体作为侦查切入点。加强侦查机关的技术配备,将技侦、图侦、网安等与传统侦查手段相结合,大力提高侦查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和跨省、市侦查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和跨省、市侦查协作,提升快速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和位置的能力。加强电子证据收集、鉴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网上证据的收集、固定能力,尤其是做好对聊天记录、招嫖广告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确保对网络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浅析网络卖淫现状及防范打击

□张焱林

当今社会网络飞速发展,互联网无孔不入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光鲜外表下潜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游摊式”卖淫就是传统线下卖淫行为在与互联网融合后,以互联网各种聊天方式拉客招嫖,卖淫行为在网下完成且无固定场所的卖淫形式。

“游摊式”卖淫的概述

相比于传统的卖淫方式,俗称“坐摊式”卖淫,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置卖淫场所,多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设置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游摊式”卖淫已形成一整套充分运用互联网的运营模式,集引流——转化——消费——存留——反馈五个环节来完成。而且最后一个阶段在反馈的同时又进一步引流,从而周而复始地推动并支撑“游摊式”卖淫模式的运行。

案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21年5月开始,安排、指导其侄儿赵某以张贴、发放小卡片的方式,联系嫖客并谈好价格,由赵某某指挥卖淫女开好房间,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2021年9月后,赵某某指导赵某发展蒋某、贺某等人张贴、发放小卡片招嫖,谈好价格后通过赵某联系赵某某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由赵某某通过赵某下发提成。赵某某主要以以下方式安排卖淫嫖娼:卖淫女上门服务,金额850元至950元不等,并由赵某某提供车辆接送;卖淫女开房等待嫖客上门的方式,金额600元至800元不等。上述两种方式卖淫女在性交易结束后留存300元,余下部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每单给赵某150元提成,赵某再根据谁介绍来的嫖客对应发放50~100元的提成,剩下的自己留存。嫖客包夜方式,金额1600元至2500元不等,卖淫女在性交易结束后留存1000元,余下部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每单给赵某300元至400元提成,赵某再给介绍嫖客的人发放提成。卖淫女的招揽,都是赵某某在网上聊天软件发布一些涉及性交的隐晦语言,勾搭上有卖淫想法的女性后,要求对方发送标有艺名、年龄、三围的私密照片,作为推送给嫖客的名片,并与卖淫女约定性交易的方式和地点。赵某某对卖淫女从不控制措施,要求卖淫时发个消息、不卖淫的就不发消息,卖淫女多时有十几个、少时也有四五个,人员不固定、地点不固定。赵某某与卖淫女、嫖客线下并不接触,只是在网上勾搭上嫖客后按嫖客要求及约定的方式,通知卖淫女是上门服务、还是开房等候,如果是开房等候,卖淫女在开好房间后将地址、房间号用微信告知赵某某,赵某某推送给嫖客,完成交易。

本案例清晰反映出“游摊式”卖淫的各个环节。

第一环:引流。赵某某指使赵某发展下线,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帮其从事张贴、发放小卡片的相关事宜,卡片上留有微信、QQ、电话等联系方式,嫖客有需要可以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联系蒋某、贺某等人,此处蒋某、贺某等人相当于“代聊群体”角色。

第二环:转化。收到蒋某、贺某等人发送的嫖客信息后,赵某某会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将手里现有能提供卖淫服务的卖淫女的相关信息包括卖淫女的艺名、三围、年龄、身高、能提供的服务方式以二维码的形式推送给嫖客,嫖客通过“选妃”确定性交易的对象,并与蒋某、贺某等人谈好价格,赵某某安排卖淫嫖娼活动。

第三环:消费。嫖客与卖淫女线下完成性交易。卖淫女将违法所得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进行分配,整个“游摊式”卖淫过程的参与者均有获利。

第四环:留存。蒋某、贺某等人留存嫖客的资料,通过后续的沟通和不定时的朋友圈推送,诱使嫖客成为“回头客”,并对多次回顾的嫖客,在其昵称上专门标注回顾次数,重点进行推送,从而实现其重复消费,意图让“游摊式”卖淫成为闭环。

第五环:反馈。嫖客在完成性交易后,蒋某、贺某等人往往会热情询问嫖客的感受如何,并表示不足之处会与卖淫女沟通,以后会提供更尽善尽美的服务,并将嫖客好评的反馈截图,整理成朋友圈来作为推送的素材,当获得嫖客的优质反馈后,适时向嫖客提议如有其他朋友也可以推荐来玩,从而又达到引流的效果,来推动模式周而复始地运行。

由此可见,互联网“游摊式”卖淫已经基本摆脱了传统“坐摊式”卖淫的形式,凸显出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这种利用手机终端进行招嫖、发布招嫖信息、大量印发小卡片的方式,对卖淫活动进行高效、统一地管理和操控。

“游摊式”卖淫高发的原因

网络技术推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的投射和延伸。网络卖淫嫖娼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样,都是传统违法犯罪应用网络的新变种,是传统犯罪互联网化的必然结果。网络卖淫嫖娼借助互联网,在网络这个虚拟但却开放的空间内呈现出蔓延之势。

经济利益驱使。卖淫嫖娼之所以屡打不绝,最根本的原因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卖淫常见的原因一般有拜金主义、贪玩好奇、追求性刺激、情感报复等,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经济利益驱动。

打击难度增大。确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难。为逃避侦查,涉案人员使用的网上身份一般不是本人注册或未落实实名登记,亦或是通过网上非法购买获得。查处涉案资金账户难,追查违法所得难。网络卖淫团伙往往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进行资金归集、转移。依法固定电子证据难。涉案人员定期更换账号、账户,删除聊天记录,防止留下违法犯罪痕迹,实现反侦查。跨区域打击查处难度大、成本高。交通和网络通信的便利,使网络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由比较集中开始变得分散和多变,要掌握组织卖淫团伙的活动规律,需要投入大量警力,开展较长时间的外围调查、侦控。认定案件事实难。尽管网络招嫖活动多是长时间存在,但公安机关能够查获的卖淫行为往往较少,导致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直接影响了定罪量刑和打击效果。

依法打击网络卖淫的对策建议

做好宣传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群众路线是解决公安工作中一切困难的根本办法和出路。群众举报是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获取违法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最重要的渠道。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网络卖淫嫖娼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方便了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举报。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网上的举报网站、举报信箱和群众留言板等,积极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要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的便利,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到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

加强网上巡查和网下重点场所检查。网上招嫖和人员调度是网络卖淫的主要环节,而网上招嫖线索往往是侦破此类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对不良用户、不良信息的发现和控制能力,督促网络运营商切实做好网络聊天账号、网络聊天信息的过滤和清理,对含有招嫖内容的信息做到及时发现、迅速落地,最大限度地提前预警和前端打击网络卖淫活动。派出所、治安支队、社区警务室等警务单位要针对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加大对中小型酒店、旅馆、出租屋等场所的管理,提高对案件多发地段的巡查频次,综合运用专项治理、突击检查、暗访等手段,不断提升发现卖淫窝点的能力。在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后,要通过突击询问、案件串并、线索关联等方式及时发现有组织的网络卖淫团伙。

严格依法落实各类实名登记制度。网上大部分身份和信息都可以轻松实现“匿名隐身”,网上网下虚实不对应,致使网络犯罪难发现,难溯源,难打击。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监督和指导各类办网、上网、涉网主体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网站开办实名制、网吧上网实名制、移动通信电话卡实名制、酒店宾馆行业入住实名制、房屋租赁实名制、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等网上支付账户)实名制、交通运输购票实名制、物流快递实名制等实名登记制度,是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落实违法犯罪人员真实身份的重要依据和途径。

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侦查优势。用好侦查手段,不断提高证据收集能力,牢固树立情报先行主导办案理念,将卖淫活动背后的组织者、代聊群体作为侦查切入点。加强侦查机关的技术配备,将技侦、图侦、网安等与传统侦查手段相结合,大力提高侦查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和跨省、市侦查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和跨省、市侦查协作,提升快速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和位置的能力。加强电子证据收集、鉴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网上证据的收集、固定能力,尤其是做好对聊天记录、招嫖广告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确保对网络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