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浅析

时间: 2023-11-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48

□ 蒋寅军

近些年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法治社会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三年来所办检察建议进行调查,总结了检察建议的具体方向和内容、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理检察建议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取得的成绩,指出在法律刚性支撑、检察建议内容、事后监督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加强监督审查、建立整改前后效果对比评价制度来让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自2019年2月26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公布并施行以来,各地基层公安机关陆续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并作出相应处理,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发现检察建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整改。现以C市公安局S区分局(以下简称S局)为例浅析如下:

近年来办理检察建议的总体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S局共计签收检察建议书四份,其中S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三份,H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一份。从检察建议书的时间分布上看全部出自2020年,2021年至2023年S局未收到相关检察建议书。从检察建议书建议方向上看,四份检察建议书有三份是关于刑事检察内容的,一份是关于行政检察内容的。从检察建议书实际内容上看有三份是针对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现象提出的概括性检察建议,一份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个案问题处理上的检察建议。

S局在办理检察建议时始终遵循“三及时”原则,即及时核准、及时回复、及时整改。具体来说,所有检察建议书由S局法制支队统一及时签收后,第一时间由法制支队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是否属于沙坪坝分局侦办的案件所引发的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书中所载明的问题是否属实。S局法制支队在核准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至具体办案警种单位,由牵头警种单位和具体办案单位共同对检察建议书作出针对性回复。最后所有回复由法制支队统一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统一向发放检察建议书的检察机关进行统一送达,并督促办案部门进行整改。

S局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采纳情况较好,特别是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线索摸排、矛盾化解、综合整治、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力争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总目标下,更为细致全面地推进各方面工作,积极和其他社会治理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为维护社会面的长治久安不懈努力。特别是S局在近年扫黑除恶工作中,及时落实检察部门提出的相关建议,坚持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坚持时效研判,坚持打早打小,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中名列前茅。

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建议刚性不足,落实起来缺乏有力支撑。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后往往重视程度不如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到的其他法律文书。从根源上讲是因为检察建议书没有具体案件为依托,脱离于刑事诉讼过程之外,不受《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落实执行起来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并且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与案件办理脱钩,不会受到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所以显得刚性不足。真正落实检察建议书的具体内容时,公安机关会存在流于形式,马虎应对的情况。

检察建议内容过于宏观,落实起来不够明确。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来看,大多数内容过于宏观笼统,缺乏具体的内容,公安机关在下一步整改措施中往往不能得到明确的指引。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二: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检察建议的把握不够明确,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相融合,更多程度是基于完成绩效考核任务的压力而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时没有与被建议部门充分沟通,没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没有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更多的时候这些检察建议的内容都仅仅是从检察机关自身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没有结合社会治理其他部门的职能职责与实际工作情况去作综合有效的分析。

检察建议缺乏事后监督评价,无法保证落实效果。公安机关虽能及时回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但具体整改措施施行的效果却难以评价和保证。从逻辑学最简单的事前和事后对比的角度来讲,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是否有效果,缺少明确的对比评价,这就使得检察建议在实际落实效果上大打折扣。如果一项工作整改前后没有明确的对比标准和评价,那么这项整改工作就缺乏实效性。因此,检察建议是否起到实际的整改效果,仅凭检察机关或者整改部门单方面的说辞,很难达到良好的社会公信度。

改进落实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赋予检察建议刚性支撑与规范准则。建议通过立法来明确检察建议具体的运用施行,明确操作规程和后续监督评价,赋予检察建议明确的法律支撑,对所有检察建议的发布、接收、回复、整改、评价进行全流程规范。让检察建议既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从提出到落实均能够有力支撑,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建议”和“有效建议”,避免让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的监督审查。在具体落实检察建议整改的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来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及时的跟进与审查。这种审查应该分门别类,针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检察四种类别的检察建议分别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作出有针对性的审查。如果在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中达不到审查监督人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向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单位相应的纪检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建立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前后效果对比评价制度。明确通过检察建议书中事前发现问题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对比,来具体表现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是否到位。这种前后效果对比评价的运用需要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建议书负责人通过实际走访调查、数据对比、群众评价等几个方面去实现。整个评价过程同样贯穿于检察建议整改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分阶段进行效果评价,这样更有利于检察建议整改工作的推进,让事后效果得以显现,从而让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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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浅析

□ 蒋寅军

近些年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法治社会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三年来所办检察建议进行调查,总结了检察建议的具体方向和内容、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办理检察建议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取得的成绩,指出在法律刚性支撑、检察建议内容、事后监督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加强监督审查、建立整改前后效果对比评价制度来让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自2019年2月26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公布并施行以来,各地基层公安机关陆续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并作出相应处理,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发现检察建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整改。现以C市公安局S区分局(以下简称S局)为例浅析如下:

近年来办理检察建议的总体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S局共计签收检察建议书四份,其中S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三份,H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一份。从检察建议书的时间分布上看全部出自2020年,2021年至2023年S局未收到相关检察建议书。从检察建议书建议方向上看,四份检察建议书有三份是关于刑事检察内容的,一份是关于行政检察内容的。从检察建议书实际内容上看有三份是针对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现象提出的概括性检察建议,一份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个案问题处理上的检察建议。

S局在办理检察建议时始终遵循“三及时”原则,即及时核准、及时回复、及时整改。具体来说,所有检察建议书由S局法制支队统一及时签收后,第一时间由法制支队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是否属于沙坪坝分局侦办的案件所引发的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书中所载明的问题是否属实。S局法制支队在核准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至具体办案警种单位,由牵头警种单位和具体办案单位共同对检察建议书作出针对性回复。最后所有回复由法制支队统一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统一向发放检察建议书的检察机关进行统一送达,并督促办案部门进行整改。

S局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采纳情况较好,特别是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线索摸排、矛盾化解、综合整治、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力争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总目标下,更为细致全面地推进各方面工作,积极和其他社会治理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为维护社会面的长治久安不懈努力。特别是S局在近年扫黑除恶工作中,及时落实检察部门提出的相关建议,坚持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坚持时效研判,坚持打早打小,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中名列前茅。

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建议刚性不足,落实起来缺乏有力支撑。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后往往重视程度不如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到的其他法律文书。从根源上讲是因为检察建议书没有具体案件为依托,脱离于刑事诉讼过程之外,不受《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落实执行起来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并且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与案件办理脱钩,不会受到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所以显得刚性不足。真正落实检察建议书的具体内容时,公安机关会存在流于形式,马虎应对的情况。

检察建议内容过于宏观,落实起来不够明确。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来看,大多数内容过于宏观笼统,缺乏具体的内容,公安机关在下一步整改措施中往往不能得到明确的指引。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二: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检察建议的把握不够明确,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相融合,更多程度是基于完成绩效考核任务的压力而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时没有与被建议部门充分沟通,没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没有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更多的时候这些检察建议的内容都仅仅是从检察机关自身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没有结合社会治理其他部门的职能职责与实际工作情况去作综合有效的分析。

检察建议缺乏事后监督评价,无法保证落实效果。公安机关虽能及时回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但具体整改措施施行的效果却难以评价和保证。从逻辑学最简单的事前和事后对比的角度来讲,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是否有效果,缺少明确的对比评价,这就使得检察建议在实际落实效果上大打折扣。如果一项工作整改前后没有明确的对比标准和评价,那么这项整改工作就缺乏实效性。因此,检察建议是否起到实际的整改效果,仅凭检察机关或者整改部门单方面的说辞,很难达到良好的社会公信度。

改进落实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赋予检察建议刚性支撑与规范准则。建议通过立法来明确检察建议具体的运用施行,明确操作规程和后续监督评价,赋予检察建议明确的法律支撑,对所有检察建议的发布、接收、回复、整改、评价进行全流程规范。让检察建议既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从提出到落实均能够有力支撑,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建议”和“有效建议”,避免让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的监督审查。在具体落实检察建议整改的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来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及时的跟进与审查。这种审查应该分门别类,针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检察四种类别的检察建议分别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作出有针对性的审查。如果在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中达不到审查监督人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向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单位相应的纪检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建立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前后效果对比评价制度。明确通过检察建议书中事前发现问题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对比,来具体表现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是否到位。这种前后效果对比评价的运用需要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建议书负责人通过实际走访调查、数据对比、群众评价等几个方面去实现。整个评价过程同样贯穿于检察建议整改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分阶段进行效果评价,这样更有利于检察建议整改工作的推进,让事后效果得以显现,从而让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