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因躲避车辆掉下道路受伤,法院: 司机未减速避让行人应担主责

时间: 2023-11-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84

山城重庆,乡村道路狭窄,道路两旁多为堡坎,人车相会时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意外。在南岸区金竹村的乡村道路上,年过八旬的周某就因避让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掉下道路受伤,由于无法明确人车是否有接触,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产生了分歧。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无法明确人车是否接触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22年10月3日,年过八旬的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金竹村的一段乡村道路上行走,此时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该路段对向行驶经过。为了躲避陈某的车辆,周某走到了路边堡坎处,该堡坎离地面数米。由于陈某驾驶的车辆后视镜距离周某过近,周某侧身避让时不小心掉下堡坎,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脑震荡等严重伤情。后经司法鉴定,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查,陈某驾驶的渝B1***6号轿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前部右边缘横向至车行方向右侧边白实线外边缘约为0.41米。

事后,周某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但因经过多次调查,均不能明确事发时周某是否与轿车车身右侧发生过接触,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所以陈某和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周某遂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

法院判决:

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认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7.3万余元。对交强险不赔付部分,法院酌定由被告陈某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周某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7.23万元;陈某向周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252元。陈某已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担主责

本案中,陈某驾驶车辆行驶在乡村道路上,其危险性较大,需要承担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本案未能明确人车是否接触,但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周某已向道路边缘避让陈某驾驶的车辆,但陈某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避让和减速,而是继续向周某所在一侧行驶,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本能避让而掉下路边堡坎,与陈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周某系案涉乡村道路周边居民,对事故发生周边的道路应当比较熟悉,事故发生前,周某走在道路中间并向堡坎一侧避让,再结合其年龄和身体原因,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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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因躲避车辆掉下道路受伤,法院: 司机未减速避让行人应担主责

山城重庆,乡村道路狭窄,道路两旁多为堡坎,人车相会时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意外。在南岸区金竹村的乡村道路上,年过八旬的周某就因避让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掉下道路受伤,由于无法明确人车是否有接触,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产生了分歧。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无法明确人车是否接触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22年10月3日,年过八旬的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金竹村的一段乡村道路上行走,此时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该路段对向行驶经过。为了躲避陈某的车辆,周某走到了路边堡坎处,该堡坎离地面数米。由于陈某驾驶的车辆后视镜距离周某过近,周某侧身避让时不小心掉下堡坎,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脑震荡等严重伤情。后经司法鉴定,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查,陈某驾驶的渝B1***6号轿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前部右边缘横向至车行方向右侧边白实线外边缘约为0.41米。

事后,周某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但因经过多次调查,均不能明确事发时周某是否与轿车车身右侧发生过接触,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所以陈某和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周某遂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

法院判决:

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认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7.3万余元。对交强险不赔付部分,法院酌定由被告陈某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周某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7.23万元;陈某向周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252元。陈某已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担主责

本案中,陈某驾驶车辆行驶在乡村道路上,其危险性较大,需要承担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本案未能明确人车是否接触,但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周某已向道路边缘避让陈某驾驶的车辆,但陈某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避让和减速,而是继续向周某所在一侧行驶,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本能避让而掉下路边堡坎,与陈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周某系案涉乡村道路周边居民,对事故发生周边的道路应当比较熟悉,事故发生前,周某走在道路中间并向堡坎一侧避让,再结合其年龄和身体原因,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记者 叶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