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正确处理纠纷类警情

时间: 2023-12-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126

□ 刘 中

纠纷类警情是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类警情,由于这类警情的处置涉及因素多、情况复杂,常使处警民警陷入困惑或尴尬的局面。如何依法依规处置好,既让群众满意,又不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一直是基层派出所苦苦思考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粗略的想法。

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类警情处置存在的问题

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派出所在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水平及法治教育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发生各类纠纷问题时,涉事双方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又不知采取何种方法途径解决,最后形成僵持的局面,继而报警。当纠纷双方报警后,矛盾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民警无法迅速区分责任,先期只能引导、告知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在发生矛盾纠纷的争执过程中极易引发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又寄望于派出所调解,片面主观地认为这样处理速度快,成本低,实则不然,且极易因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在调解结果不合心意时选择通过网络曝光、信访投诉等行为给公安机关施压。

部分民警主动性不高。大部分纠纷调解都要公安机关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物力,又往往收效甚微,见效缓慢,有时甚至“吃力难讨好”,处置民警在做了大量调查、调解和回访工作以后,往往既得不到群众理解,又得不到上级肯定,积极性被严重削弱,对于一线民警而言,纠纷处置难度不亚于甚至远高于办理刑事案件。在处警现场,处置民警的言行态度往往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代表了公正与权威,因此,民警现场处置纠纷,首先要把自己定位在“中立者”“公正者”的立场,端正心态,站准位置,切忌带着个人情绪处警,更不能赌气,这样才能避免把矛盾引向民警。要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目的,而不是要对哪一方进行处罚,民警在面对纠纷时,容易依据法理过早定性,现场教育当事人,抑或当众指责一方,引起当事人反感,这样非但不能平息事情,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良影响。

调处难度日益增大。实际工作中包括邻里关系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经济类纠纷、侵权行为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等各类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纠纷主体也从原本较为单一的群众与群众之间,发展为群众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法律法规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界定不够明确,公安机关难以把握处理的度,这样就容易失去群众信赖。矛盾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不愿寻求有力执法部门介入进行调解、疏导,而是依靠个人武力解决问题,最终引发恶性事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双方当事人均过于强调自身利益和观点,认为过错在对方,坚持自身观点不退让。很多纠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单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难以入手,需要多个部门同时协调配合才能妥善解决问题。

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类警情处置的对策

进一步规范警情处置流程。迅速控制现场。在接到纠纷求助类报警后,处置民警应带齐执法装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为后期的有效处置赢取时间,同时要迅速判明现场状况,分清围观人员和当事人,劝离无关人员,控制现场局势,维护现场秩序,尽可能分开双方当事人,稳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恶化。规范处置流程。纠纷类警情现场处置的成败关键在于执法用语是否规范得当。要从当事人的诉求中快速洞悉当事人心理,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现场避免讲一些不规范的话和空话。及时固定证据。在处置纠纷警情过程中,要坚决做到全程录音录像。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多方位多角度拍摄,尽量避免死角,现场有监控的应及时调取。

建立完善纠纷预警机制。落实日常走访排查。要不定期地深入社区、群众,全面开展纠纷排查工作,尤其是对拆迁、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不稳定因素,一定要及时排查掌握,做到有的放矢,及时发现,及时调处。明确划分职责。要切忌大包大揽、事无巨细,而应根据纠纷性质,对照各调解组织职责,合理分流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矛盾纠纷双方到归口部门调处化解。

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要主动与街道政府综治部门沟通联系,从而真正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引导、治安调解为支撑的三足鼎立、协作联动的工作局面。拓宽调处信息收集渠道。广泛吸收有公信力的、有见解的、有责任心的、有文化的群众,先期参与一些邻里纠纷的排查与调处工作,将纠纷遏制在萌芽期,同时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优化基层执法环境。首先是加强普法宣传。除通过法治宣传横幅、标语、手册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办案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面对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勇敢拒绝威逼利诱,坚守原则,并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适时普法,从根本上消除少部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其次是提高群众信任感。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爱民实践活动,积极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对公安机关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确保群众在遇见矛盾纠纷时能找到相关基层组织求助,防止因求助无门而一时冲动引发恶性案件。

(作者单位 铜梁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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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正确处理纠纷类警情

□ 刘 中

纠纷类警情是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类警情,由于这类警情的处置涉及因素多、情况复杂,常使处警民警陷入困惑或尴尬的局面。如何依法依规处置好,既让群众满意,又不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一直是基层派出所苦苦思考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粗略的想法。

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类警情处置存在的问题

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派出所在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水平及法治教育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发生各类纠纷问题时,涉事双方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又不知采取何种方法途径解决,最后形成僵持的局面,继而报警。当纠纷双方报警后,矛盾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民警无法迅速区分责任,先期只能引导、告知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在发生矛盾纠纷的争执过程中极易引发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又寄望于派出所调解,片面主观地认为这样处理速度快,成本低,实则不然,且极易因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在调解结果不合心意时选择通过网络曝光、信访投诉等行为给公安机关施压。

部分民警主动性不高。大部分纠纷调解都要公安机关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物力,又往往收效甚微,见效缓慢,有时甚至“吃力难讨好”,处置民警在做了大量调查、调解和回访工作以后,往往既得不到群众理解,又得不到上级肯定,积极性被严重削弱,对于一线民警而言,纠纷处置难度不亚于甚至远高于办理刑事案件。在处警现场,处置民警的言行态度往往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代表了公正与权威,因此,民警现场处置纠纷,首先要把自己定位在“中立者”“公正者”的立场,端正心态,站准位置,切忌带着个人情绪处警,更不能赌气,这样才能避免把矛盾引向民警。要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目的,而不是要对哪一方进行处罚,民警在面对纠纷时,容易依据法理过早定性,现场教育当事人,抑或当众指责一方,引起当事人反感,这样非但不能平息事情,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良影响。

调处难度日益增大。实际工作中包括邻里关系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经济类纠纷、侵权行为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等各类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纠纷主体也从原本较为单一的群众与群众之间,发展为群众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法律法规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界定不够明确,公安机关难以把握处理的度,这样就容易失去群众信赖。矛盾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不愿寻求有力执法部门介入进行调解、疏导,而是依靠个人武力解决问题,最终引发恶性事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双方当事人均过于强调自身利益和观点,认为过错在对方,坚持自身观点不退让。很多纠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单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难以入手,需要多个部门同时协调配合才能妥善解决问题。

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类警情处置的对策

进一步规范警情处置流程。迅速控制现场。在接到纠纷求助类报警后,处置民警应带齐执法装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为后期的有效处置赢取时间,同时要迅速判明现场状况,分清围观人员和当事人,劝离无关人员,控制现场局势,维护现场秩序,尽可能分开双方当事人,稳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恶化。规范处置流程。纠纷类警情现场处置的成败关键在于执法用语是否规范得当。要从当事人的诉求中快速洞悉当事人心理,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现场避免讲一些不规范的话和空话。及时固定证据。在处置纠纷警情过程中,要坚决做到全程录音录像。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多方位多角度拍摄,尽量避免死角,现场有监控的应及时调取。

建立完善纠纷预警机制。落实日常走访排查。要不定期地深入社区、群众,全面开展纠纷排查工作,尤其是对拆迁、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不稳定因素,一定要及时排查掌握,做到有的放矢,及时发现,及时调处。明确划分职责。要切忌大包大揽、事无巨细,而应根据纠纷性质,对照各调解组织职责,合理分流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矛盾纠纷双方到归口部门调处化解。

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要主动与街道政府综治部门沟通联系,从而真正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引导、治安调解为支撑的三足鼎立、协作联动的工作局面。拓宽调处信息收集渠道。广泛吸收有公信力的、有见解的、有责任心的、有文化的群众,先期参与一些邻里纠纷的排查与调处工作,将纠纷遏制在萌芽期,同时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优化基层执法环境。首先是加强普法宣传。除通过法治宣传横幅、标语、手册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办案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面对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勇敢拒绝威逼利诱,坚守原则,并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适时普法,从根本上消除少部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其次是提高群众信任感。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爱民实践活动,积极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对公安机关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确保群众在遇见矛盾纠纷时能找到相关基层组织求助,防止因求助无门而一时冲动引发恶性案件。

(作者单位 铜梁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