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辱骂他人 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

时间: 2023-12-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87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开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在微信群里辱骂物业服务人员的业主公开道歉。

小芳(化名)系小秋(化名)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2023年7月4日,小秋因门市租金与他人发生纠纷,小芳到现场处理并摄像。小秋认为小芳摄像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便在小区业主群里以“肥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等词汇对小芳进行辱骂,并煽动群里其他业主一起辱骂小芳。小芳认为小秋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秋与小芳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非“以暴易暴”,即使小芳侵犯小秋肖像权在先的情况属实,小秋也没有侵犯他人名誉的权利;小秋在业主群指名道姓,以“肥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走狗”等文字描述小芳,明显带有贬低他人人格、人身侮辱属性;小秋不仅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微信业主群,还存在煽动群成员的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小秋的行为导致该微信群成员对小芳产生负面印象并发表低俗言论,据此可认定小芳的名誉权遭受损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秋在小区公告栏向小芳进行书面道歉。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男子微信群辱骂他人 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开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在微信群里辱骂物业服务人员的业主公开道歉。

小芳(化名)系小秋(化名)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2023年7月4日,小秋因门市租金与他人发生纠纷,小芳到现场处理并摄像。小秋认为小芳摄像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便在小区业主群里以“肥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等词汇对小芳进行辱骂,并煽动群里其他业主一起辱骂小芳。小芳认为小秋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秋与小芳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非“以暴易暴”,即使小芳侵犯小秋肖像权在先的情况属实,小秋也没有侵犯他人名誉的权利;小秋在业主群指名道姓,以“肥狗”“又肥又丑”“死肥猪婆娘”“走狗”等文字描述小芳,明显带有贬低他人人格、人身侮辱属性;小秋不仅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微信业主群,还存在煽动群成员的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小秋的行为导致该微信群成员对小芳产生负面印象并发表低俗言论,据此可认定小芳的名誉权遭受损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秋在小区公告栏向小芳进行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