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后分手,男方以未结婚为由要求退还彩礼被驳回

时间: 2024-01-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275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期间,女方将彩礼主要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分手后,男方却起诉要求返还。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同居8个月后分手

男方诉请返还彩礼

孔先生与陈女士经网络相识相恋,并于2022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1月20日,二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孔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了10万元作为彩礼,并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后孔先生陪陈女士购买“三金”实际花费25800元。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陈女士承担与孔先生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35000元,另向孔先生转账、向孔先生哥哥借款、购买电动车等支出7万余元(其中,含向孔先生退还彩礼39000元)。

2023年4月,二人因产生矛盾分手。孔先生遂向潼南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三金共计131500元。

法院判决:

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驳回男方的诉请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本案中,孔先生与陈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了8个月左右,且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孔先生未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陈女士收到的彩礼中,除双方明确用于购买“三金”的款项以外,大部分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支出。在陈女士已自行退还孔先生彩礼39000元的情形下,对于孔先生在本案中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退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潼南法院法官周燕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孔先生与陈女士的同居和彩礼使用与该规定不符。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给付目的时,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重因素,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该案中,孔先生与陈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且双方共同生活了8个月,女方更是将大部分彩礼用于了共同生活支出,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女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该案判决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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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后分手,男方以未结婚为由要求退还彩礼被驳回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期间,女方将彩礼主要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分手后,男方却起诉要求返还。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同居8个月后分手

男方诉请返还彩礼

孔先生与陈女士经网络相识相恋,并于2022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1月20日,二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孔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了10万元作为彩礼,并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后孔先生陪陈女士购买“三金”实际花费25800元。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陈女士承担与孔先生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35000元,另向孔先生转账、向孔先生哥哥借款、购买电动车等支出7万余元(其中,含向孔先生退还彩礼39000元)。

2023年4月,二人因产生矛盾分手。孔先生遂向潼南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三金共计131500元。

法院判决:

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驳回男方的诉请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本案中,孔先生与陈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了8个月左右,且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孔先生未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陈女士收到的彩礼中,除双方明确用于购买“三金”的款项以外,大部分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支出。在陈女士已自行退还孔先生彩礼39000元的情形下,对于孔先生在本案中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退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潼南法院法官周燕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孔先生与陈女士的同居和彩礼使用与该规定不符。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给付目的时,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重因素,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该案中,孔先生与陈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且双方共同生活了8个月,女方更是将大部分彩礼用于了共同生活支出,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女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该案判决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记者 唐孝忠